实务问答|综合计算工时加班上限是否包括法定节日出勤时长?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28 10:02:34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单位申请了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月度综合工时员工在某天的法定节假日出勤了8小时,那么在后续的排班中,能给他安排36小时的加班,还是应该减去这8小时后只安排28小时的加班呢?

第一,对于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员工,如果存在法定节假日出勤8小时的情况,那么本月度周期内的加班上限36小时应剔除已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8小时时长。此后,应在剩余的28小时范围内安排加班,以避免超过加班上限。

第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政策依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三条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不仅指正常工作日的加点,还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因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适用于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其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未作出新的立法解释前,应按此规定执行。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涉及员工加班时,应与员工和企业工会进行充分沟通。每日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三个小时。如果加班时间超过规定上限,用人单位不仅需要足额支付加班费,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请注意,这种行政处罚的施加并不会因为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被豁免。因此,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愿意支付足额的加班费就可以降低相关风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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