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死刑犯怀孕后会停止执行死刑,孩子生下来了还会执行吗?

蓝莓果味 2023-03-23 19:50:47

不怕犯罪分子愚蠢不懂法,就怕他们太懂法。

江苏连云港的女子王某,就曾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成了一个“护身符”。

王某因为多次盗窃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9年6个月。但靠着不断怀孕,王某一次又一次逃过了收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王某非常明白这一点,所以她这些年来一直连续不断怀孕,达5次,并生下5个孩子,每次怀孕时点都刚好掐在监外执行期快要结束的时候。

很显然,王某把怀孕当成了自己穿的一件保护衣。今年王某仍想故技重施,在监外执行快结束时玩起了失踪,准备再次怀孕,但被识破计谋的警方迅速抓回,没有机会再靠怀孕逃过收监了。这次,王某可能要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

当然,这种犯罪分子把“怀孕”当免罪工具的案例是个别情况。其实准确来讲,怀孕并非“免罪金牌”,只是按照我国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时,怀孕的妇女的确会被视为需要特殊对待的一个群体,虽然母亲犯罪,但其腹中的胎儿是无辜的,不应该受“株连”。

这是基于人道主义以及保护胎儿的考虑,与妇女怀孕是否违反某个时期生育政策都没有关系。

我们假设有这么一个女犯罪分子,她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原本可以判处死刑(这里所说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所有死刑刑种),但其审判时怀孕了,按照我国的法律,不适用死刑判决。

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而实际上,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不能简单理解为犯罪分子站在法庭上接受人民法院审判时。

根据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不管怀孕的妇女是否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期间的长短,都视同不适用死刑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另外,根据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一个怀孕妇女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了,此后走到审判程序的时候,也是可以视为不适用死刑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这一条件,即使犯下重罪,通常也不会被判处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死刑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就更不用说了,而“审判时”这3个字范围比较广,包括被羁押和提起公诉的整个时间范围,且在此期间流产也不受影响,更注重怀孕事实。

即使怀孕后流产(不管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母性的尊重与人道关怀,也是法律文明性的一种体现,女犯罪分子怀孕,和正常妇女一样要体验一个特殊的生命过程,有理由相信,她们会因此更能反思罪行,更愿意坦白悔罪,也有利于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

那么如果妇女因为审判时怀孕逃过了死刑的判决,把孩子生下来后还会因原来的罪行被判处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在内的所有死刑刑种吗?

这里答案是否定的。可以说,怀孕的确可以被女死刑犯当“免死金牌”用,哪怕死刑执行令都下来了,执行死刑已经近在眼前了,只要这名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查出怀孕事实,那执行死刑必须立即停止,量刑也会报请最高院改判为无期徒刑。

那如果是死刑判决已经下来了,这名女死刑犯有没有可能“拼死一搏”利用怀孕来逃过死刑呢?这是一种很离奇的想象,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羁押制度,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是严加看管的,完全丧失行动自由,想在临死前找空隙怀孕逃过死刑只能说理论上行,实际没可能。

按照我国刑法条文,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妇女查出怀孕,仍判处其死刑,比如说让其生下孩子后执行死刑(这是一种构想情况),那婴儿就要面临丧母无人哺乳的情形,人情不忍。所以即使是女死刑犯,怀孕情形下也不能被剥夺生命,怀孕对女死刑犯来说虽不是“免罪金牌”,但的确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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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莓果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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