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一男子在洗浴城消费1200元,因无力支付被扣留,徐某向其母亲借钱未果后,在洗浴城逗留一天。
没想到在此期间他突感不适、呕吐,洗浴城担心惹事让他赶紧走,徐某离开后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身亡。
家属认为洗浴城非法限制徐某人身自由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90万元。
事情回顾
一天晚上,徐某来到一家洗浴城享受服务。
结账的时候,他才发现自己身上没有钱,付不起1200块钱的费用,洗浴城的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将徐某围堵起来,生怕他趁机逃跑。
徐某灵机一动,向洗浴城的工作人员借了手机,给自己正在住院治疗癌症的母亲打电话借钱。
可是,他母亲也表示爱莫能助,自己都顾不过来,怎么还管得了他呢?
徐某无奈之下,只好继续留在洗浴城,一待就是整整一天一夜。
次日晚上,徐某的身体突然出现异常,他面色苍白,不停地呕吐,浑身颤抖。
洗浴城的工作人员见状十分紧张,生怕出什么意外,他们也不再纠缠徐某的欠款,催促他赶紧离开。
谁曾想,就在徐某离开洗浴城没几分钟,他就晕倒在大街上,路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可惜为时已晚,徐某最终因抢救无效而不幸离世。
事后,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徐某是因为心脏骤停导致猝死。
但是,徐某的家属却难以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洗浴城非法限制了徐某的人身自由。
并且在徐某身体出现异常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施救,而是将其赶出场外,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他们将洗浴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洗浴城作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监控视频显示,徐某在洗浴城内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身体不适症状,如脸色苍白、呕吐、颤抖等。
洗浴城虽然没有限制徐某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但在发现徐某身体异常后,没有劝告其就医,也没有在其需要救助时提供帮助,而是催促其离开,确实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责任也不全在洗浴城。
徐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最直接、最明确的感知。
他在感到极度不适时,本就应该及时向他人求助或要求就医,而不是消极等待别人的施救。
因此,徐某对自身的不幸离世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洗浴城赔偿3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洗浴城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改判赔偿8万余元。
写在最后
网友说:徐某消费不给钱,洗浴城完全可以报警,但是不能非法限制许某的人身自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