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一男子花400元买了两间房,后交给离异的弟弟使用。可弟弟却因一场车祸意外身亡了。在男子为弟弟操办完丧事后,弟弟的女儿突然出现,要求继承这两间房,并要求男子一家人都搬出去。在男子拒绝后,弟弟的女儿竟将男子一家人告上了法院。据了解,男子沈先生有个亲弟弟小沈。小沈与女子张某在结婚后的第二年,就协议离婚了,原因是张某嫌弃小沈太穷。当时二人协议约定,棉絮3条,被面子1条,碗3只、草棚1间等,均归小沈所有;婚内共同债务由张某负责,女儿小张由张某抚养。自此之后,二人再无联系。小沈离婚后便回到了老家,沈先生见弟弟穷苦,便照顾起了弟弟。之后更是花400元买了两间房,交给小沈使用。1991年9月,村委统一登记宅基地时,将这两间平房登记在了小沈名下。可不幸的是,在2002年,小沈出了一场车祸,需要人照顾。沈先生多次通知侄女小张过来照顾,但她态度冷漠,直到小沈去世,都未曾露过面。沈先生的父母早已不在了,现在弟弟也走了,这让他十分伤心。之后,沈先生为小沈操办了丧事。虽然沈先生有通知过小张,但对方并未到场。2021年,小张不知道从哪里得到的消息,说小沈在世时还留有两间平房,于是跑来质问沈先生。小张认为沈先生是想独吞这两间平房,于是要求沈先生一家人立即搬出去。看着眼前这个侄女,沈先生是气不打一处来,小张连亲生父亲都未照顾过,却有脸来要两间房子,于是沈先生果断拒绝了。小张见沈先生一家霸占房子不肯走,便将他们一家告上了法院。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沈先生应该拿出购置两间房的证据,证明是和小张没有任何关系的。还有网友说,既然小张不认父亲小沈,也不曾照顾过,那法律应该尊重事实,不能把房子分给小张。但也有网友说,按照法定继承,小张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小沈没有遗嘱,那小张确实可以继承这两间房。那小张是否能继承这两间房呢?对于小张的起诉,沈先生辩称:1、这2间房是我花钱买的,只是登记在弟弟小沈名下而已。2、当初小沈发生车祸,以及办理小沈的丧事,小张均未出现过,其有能力却未尽到子女应尽的孝道。3、小沈死后,我和村领导找过小张,小张当时出具了一份书面协议,表示自愿放弃财产继承,该协议一直由村部保管,但因村部多次搬迁导致协议不见了。4、小沈去世后的18年里,这两间平房的修缮和管理都是我做的。综上,这两间房应当归属于我,小张无权分得。按照沈先生所说,确实有一定道理,没有照顾过被继承人,却要来分钱,从情理上来讲,确实不合适,那从法律上来讲,法院会如何认定呢?一审法院经过调查认为:1、这两间房是沈先生花钱购买的,有凭据为证,但这两间房已登记在小沈名下。《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小沈已经享有这两间房的所有权了。另外,由于小沈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也未与沈先生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故这里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小张作为小沈的唯一女儿,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小张享有这两间房的继承权。2、在小沈生前,沈先生的确有扶养行为,他不仅在小沈车祸前后照顾,还为小沈办理了丧事。而沈先生照顾小沈的事迹,在村里也成为了一段佳话。《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也就是说,虽然沈先生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他也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而且他对小沈一直很照顾,所以可以多分遗产。而小张在有能力照顾父亲小沈的情况下,却不愿照顾,更没有露过面。《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对小张应当少分遗产。3、沈先生称小张已签订放弃继承权协议,但协议已丢失,故法院不予认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沈先生一家和小张各分得两间房50%的份额。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但遭到驳回。最后,通过此案我们也知道了,即便继承人未扶养过被继承人,也会分得一定遗产。不过,如果有他人愿意照顾被继承人的,同样享有继承权。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继承人能得到照顾,不被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