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有生老病死,都有最终离别的时候,怎样定义是否是“凶宅”,每个人都有的定义。
近日媒体报道出一个新闻,说的是在北京石景山某小区,一个房东出租自己的房子,是一个二居室的房子,租期也不长,从8月的12日到11月11日,正好是4个月,租金是4500/月,比同地段的房子租金要便宜不少,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要配合中介带客户看房提供方便。
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房主是倾向于出售此房的,但是可能因为出售房子需要的周期长,一时半会也卖不出去,为了尽量减少损失,也出租,租金便宜点,要求就是配合房屋中介带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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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对夫妻租住了,这对夫妻看重的就是这套房子租金便宜,而且可以短租,另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里距离附近的一家医院近,看病方便,但是这个租客没有告知业主,业主也没有多想,也没有问别人为何要租他的房子。
但是在后来看房的过程中,可能有中介带客户看房,意外发现了这一问题,就是这对租客中的妻子戴着口罩,剃着光头,就告诉了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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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才得知这个租客的妻子是癌症晚期。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就询问了租客到底怎么回事,租客也一五一十的告诉了房东,就是租住4个月,带着妻子看病。
房东害怕租客可能会意外病逝在房间里,会影响房子出售,也会影响房子出售的价格,成为“凶宅”,就对租客提出了终结租约。想让租客搬走,但是遭到了租客的反对,租客觉得他们租住房子,给妻子看病,房东用不确定的结果去推测,去驱逐租客违背租约。
房东也提出了另一个方案,就是签署一个补充条约,就是如果因为租客妻子因病意外去世在房间里,让房子成为“凶宅”,租客需要补偿业主的损失。
这一做法也遭到了租客的反对,不答应房东要签署这个补充条约。
房东在这种情况下,在门口贴上了解约通知:在里面提到给租客一周时间搬出房间,将房间恢复出租时的状态,也就是租约到9月11日截止正好一个月,房东将剩下的租金退还给租客,如果租客逾期不搬,房屋押金就不予退回,而且会采取强制措施。
另外房东也说租客违约了,不配合中介带客户看房,但是租客称,他们配合中介看房了。
其实这个租约里面,签合同的时候租客存在有意隐瞒,签合同的时候房东都没有看到这个租客妻子,另外作为房东也确实没问。
不少网友留言提到一个问题,因病去世应该是自然死亡,每个人都离不开这个规律,生老病死,这样的也算凶宅?
网友留言有的网友认为房东不要太为难人,一个癌症晚期患者看病,为了方便只租三个月,又不是太长时间,把人赶走,让租客心里怎么想。
也有网友称,如果是自己碰到这种情况租金就不要了,把全部租金退回,礼貌的将房子要回来,不要这么强硬。
也有网友认为,对于房东来说这个很重要,年龄大的和有病的肯定不租,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对此你怎么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