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句大家耳熟能详的俗语来形容九江女子何某某的遭遇,真是再恰当不过了。
“天有不测之风云,
人有旦夕之福祸。”
倒地者为死者何女士
4月25日,江西九江。中午11点左右,当地女子何某某(九江人,殁年50岁)与一名同伴在经济开发区浔阳西路天鹅苑小区外的一条马路上逛街,两人边走边聊,情况看起来一切正常。
两人聊兴正浓时,谁也想不到灾难却意外降临,毫无征兆。
小区一栋住宅楼(B3栋)的外墙皮(水泥块)突然脱落,从天而降,正好砸中了与同伴边走边聊、右手拿雨伞、着浅色上衣的何某某身上(其同伴红衣女子无事),致何某当场倒地不起。附近的商户闻讯后立即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
现场视频,令人痛心不已
遗憾的是,当120赶到现场后经过紧急抢救无效,何某某被宣布死亡。
所谓人生无常,“下一刻和意外,究竟谁会先到”没有人知道答案。一条健硕鲜活的生命,转瞬间就成了一具鲜血淋漓、僵硬冰冷的尸体,这是很多人都无法接受的惨痛经历,对于家属和亲眼见证死亡过程的同伴而言,更是心灵上的重大创伤。
死者突然亡故,让人不胜悲怜惋惜,但一个更为现实也更为棘手的问题摆在公众的面前:谁该为死者的惨死负责?死者家属又该找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必须承认,何某某的死亡是意外突发事件造成的悲剧,不是人为因素。平心而论,只要是正常的社会人,没有哪个愿意看到类似的惨剧发生。
事发所在地街道办的情况说明
因为小区住宅是私人财产,并不属于公共财产,也不属于公共场所范围,没有特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此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首先被免除了。
接下来,就是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以及该栋住宅楼的全体住户了,依次来分析。
根据官方披露的信息,这个小区是在2002年就已经建成的老旧小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对外墙体的保修期为五年,如果超过五年,则不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也被免除了。
配图,非事发现场
如果该小区有专门的物业管理单位,毫无疑问,赔偿责任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期内,有义务对小区内外及周边的建筑、道路、设施及有关附着物、广告牌的安全性能进行维护管理。需要对某处建筑或附着物加固、修缮的,应当向小区业委会和全体业主进行提案,交由全体业主委会员会讨论决定。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提案或建议,则物业公司属于履职不当,应该负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有专门的提案或建议但是被业主否决的,则物业公司免责,而由业主承担。
现在的问题是,这样一个老旧小,有没有物业管理公司进驻还不得而知,个人估计大概率是没有的。那么对死者的赔偿应该由外墙皮脱落的楼栋(即B3栋)全体住户(注意:此处的住户是指业主,写在不动产证上的名字,而不是指租户)按户平摊。
这栋住户也真是够倒霉的了,好端端的被无辜破财。但更悲催的恐怕还是死者亲人吧。如果打官司,注定又是一场折磨人、耗时费力的拉锯战。而且即便家属打赢了官司,能拿到赔偿款的,也得等到猴年马月吧。
唉,一声叹息!!
太可怕了!太可怕了!市政干嘛的?喝茶水的?
房地产商,楼盘监理干什么去了?五年内外墙就能脱落?渗漏已经是极限了,还脱落。水泥标号有检测么,质量监工呢?不明。
质量问题开发商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