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职责细化流程河南修订印发全省抗旱应急预案

安珊宏微 2024-05-13 02:43:03

近日,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从9个方面对河南省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全面加强抗旱应急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旱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减轻灾害风险。

全文如下——

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抗大旱、救大灾,全面加强抗旱应急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旱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减轻灾害风险。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地方党委政府抗旱减灾主体责任。

(2)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重,健全抗旱减灾体系,防抗有机结合,提高抗旱减灾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结合区域旱灾时空分布,区分轻重缓急,重点考虑易旱地区,兼顾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制定抗旱减灾措施。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省委、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

指挥长:省长

常务副指挥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工信、水利、农业、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工作的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分管应急、水利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河南黄河河务局局长、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事管局、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河南日报社、团省委、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中国南水北调集团中线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省机场集团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省防指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省抗旱救灾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拟订省级有关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开展抗旱督导检查;监督落实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要基础设施抗旱责任人;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救灾工作,指导监督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省防指下设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和省防指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黄河防办)。省防办主任由分管水利的副省长兼任,日常工作由省应急厅承担,省应急厅厅长兼任省防办常务副主任。省黄河防办主任由河南黄河河务局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河南黄河河务局承担。

省防办主要职责:省防办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抗旱责任制;组织全省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部门编制专项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服务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雨情、旱情、灾情及应对情况,提出全省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抗旱救灾表彰工作。

2.1.1 省抗旱应急前方指导组

启动干旱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时,省防指成立抗旱应急前方指导组,现场指导地方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抗旱应急专家指导组按照分包责任区转入前方指导组。

2.1.2 省防指抗旱应急专家指导组

省防指成立抗旱应急专家指导组。由省防指成员单位厅级干部任组长,对口分包联系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抗旱工作,督导、指导、检查市县干旱灾害应对等工作。

2.2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党委、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抗旱工作。

2.3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抗旱工作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明确承担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指挥下,做好抗旱应急工作。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的专业抗旱服务组织,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抗旱工作。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各级防指明确抗旱行政责任人,扎实落实抗旱减灾各项责任措施。

3.2 工程准备

水工程管理单位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影响抗旱的各类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进行应急修复,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修订完善抗旱应急预案,针对农业干旱、城市缺水制定专门的应急调水方案。

3.4 技术准备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等系统(平台)建设,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能力。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建立抗旱专家库,为抗旱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5 督导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4 监测和预警

4.1 旱情监测

4.1.1 气象监测

气象部门监测的雨情、土壤相对湿度、气温、蒸发量,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要加大雨情、土壤相对湿度、蒸发量的报送频率。

4.1.2 水文监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河道、灌区等工程的管理,按要求将水库、河道、灌区来水、蓄水、灌溉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3 城乡供水监测

住建、水利部门对城乡供水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至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4 农业旱情监测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旱情和作物长势的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至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 干旱预警

4.2.1 气象干旱预警

(1)气象干旱预警由低至高分为二个等级,依次用橙色、红色标示。

(2)由气象部门综合研判天气形势发展情况,确定干旱天气的影响范围和气象干旱等级,负责气象干旱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4.2.2 水利干旱预警

(1)水利干旱预警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2)由水利部门综合评估雨情、水情、土壤墒情、生态用水等情况,确定可能发生干旱的区域、时段、危险程度和干旱灾害等级等,负责水利干旱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3)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可能发生干旱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可能对城乡生活等方面的影响。

4.3 预警行动

(1)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地区落实抗旱责任,开源节流,实施抗旱水量应急调度。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及土壤墒情发展变化,组织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会商研判,调度研判旱情发展趋势。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5)派出省防指抗旱应急专家指导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细化关键抗旱和应急处理措施。

(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5 应急响应

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

省防指根据干旱灾害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响应。一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副指挥长、省防办主任签发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省防办常务副主任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省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对符合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相关部门和灾害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本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并同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1 四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省级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橙色预警报告;

(2)全省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40%;

(3)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0万~100万人;

(4)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轻度干旱;

(5)发生其他由干旱引发的次生或衍生灾害,需要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1.2 响应行动

(1)省防办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负责同志组织应急、水利、气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会商,掌握当前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等,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2)省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下发抗旱工作通知,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3)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分区分类做好田间管理。灌溉条件较好的田块要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及时灌溉补墒,做好以水调温关键措施。对丘陵岗地、“望天田”等缺乏灌溉条件的地区,加紧调度抗旱水源,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喷施抗旱保水剂等应对措施。

(4)受旱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5)受旱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形式,发布干旱灾情及抗旱工作动态,做好节水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

(6)省气象局每3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省水利厅每3日报告全省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省农业农村厅每3日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3日报告城市公共供水受影响情况;省应急厅每3日报告旱灾造成全省损失情况。旱灾影响地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3日向省防办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省级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橙色预警报告;

(2)全省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40%~50%;

(3)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00万~200万人;

(4)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中度干旱;

(5)发生其他由干旱引发的次生或衍生灾害,需要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负责同志组织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会商,掌握当前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等,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进一步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2)省防指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并根据情况召开全省抗旱工作会议,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地方做好抗旱工作。

(3)省防指进一步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群众生活和生产用水。

(4)省防指有关部门及受旱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a.调度行政区域内水库、闸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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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珊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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