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龅牙赵
《宋史·王安石传》里,记载了一个王安石断案的故事。
大约是在仁宗嘉祐六年、七年之间,开封府发生了一起命案。当时开封流行斗鹌鹑,有一个少年搞到了一只战绩很不错的斗鹌,视若珍宝。
他的一个好朋友也看上了这只斗鹌,于是就找少年要,少年不答应,他朋友便仗着两人关系好,拎起斗鹌笼子就跑。少年“追杀”之,也就是追上去杀了这个朋友。
案子来到开封府之后,开封府觉得这个少年为了一只鹌鹑就杀死了自己的朋友,而且对方可能还有开玩笑的嫌疑,手段极其残忍,应该判死刑。
这时候,负责纠察在京刑狱(有点类似于检察机关)的人,正是后来大名鼎鼎的王安石。他觉得开封府的判罚不合理,并且做了无罪辩护:“按照法律,死者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拿走斗鹌,属于抢劫;少年追他是抓贼,即便是将贼杀死了,也应该无罪。”
开封府不服,于是仁宗就让审刑院、大理寺等机构来复核,最后大家的意见是维持开封府的原判,凶手应该判死刑。
王安石纠察错了是要承担责任受处分的,但是仁宗专门下了一个诏令,免除了王安石的处分。按照当时的规矩,王安石应该去殿门谢恩,但是王安石一口咬定自己无罪,坚决不去谢恩,甚至遭到了御史的弹劾,多亏了仁宗大度,没有继续追究。
这一个记载,字里行间都在讽刺王安石犟,以一人之力非要跟开封府、审刑院、大理寺对着干,包庇杀人凶手,并且不遵守朝廷的规矩,连仁宗的面子都不给,简直是犟到了顶点,难怪仁宗看不上他,也难怪他后来把国家搞得那么乱。
如果我们单从《宋史》的记载里来看,这件事王安石的确做得有点过了。
好朋友之间争抢一只斗鹌,虽然价值不菲,但是把人“杀死”,确实有点过于残忍。真要判死刑我觉得可能稍显严厉,但是考虑到那时候没有什么“激情杀人”之类的说法,也不算是特别大的冤案,全在法官的“酌情”范围之内。
王安石冲上去就要给人做无罪辩护,的确是不太符合规矩,感觉有点“为了反对而反对”的意思在里面,想要个搞个大新闻的样子。
从这个记载来说,我是偏向于开封府的。
但是这起案子并不是只有《宋史》一本书上有记载,《温公琐语》里面也记载了,还被《续资治通鉴长编》原文收录了。
仔细对比这两个版本的记载,你就会发现,关于“杀人”的情节,有那么一点点差异。
《温公琐语》和《续资治通鉴长编》是这么记录的:死者找少年借这只斗鹌来看看,拿到手里以后,就趁机索要,少年不给,死者拿起斗鹌就跑,少年追上去,一脚踢在了死者的腰上,可能是刚好把脾脏给人踢破了,就这么一脚就死了。
《温公琐语》是王安石的政治对手司马光写的,考虑到司马光在《涑水记闻》里面多次暗讽王安石,所以他在书里记录的这起杀人案,基本上没有替王安石开脱的可能性,至少是忠实于案情的。
很明显,《宋史》里面把“追上去一脚踢在腰上踢死了朋友”这个细节,直接改成了“追杀”两个字。
“追杀”两个字,不管是谁的第一直观印象,都是凶手拿着凶器(大概率是刀)行凶,捅了几刀不知道,捅没捅要害不知道,反正就是把人给杀死了,显得极其的穷凶极恶。
但是实际上,确实就是死者抢走了少年的斗鹌,少年追上去踢了一脚,谁知道凑了巧把人给踢死了。
你要让我来说,这件事在当时的司法环境里,虽然够不上王安石所说的无罪,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判死刑。
如果在两者之间选择的话,我这次会偏向于王安石。
我在此前的作文里说过,作为一个宋史爱好者,我个人不喜欢王安石变法,但是我也觉得这种靠着修改细节来讽刺甚至抹黑王安石的做法有点下作。
改史书,终究不是一件光明磊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