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袭击警察-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

浩公律所 2025-02-18 20:31:52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2024年4月10日,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局接到一起醉酒闹事警情,民警史礼海和同事将醉汉劝回家,没想到醉汉手持利刃重返现场,接连刺伤两名村民,还挥刀跑向逃离的群众。史礼海高喊:“让!让!”自己挺身上前。经过搏斗,醉汉被制伏,史礼海却身中四刀,不幸牺牲,年仅33岁。

二、法律分析

涉事醉汉醉酒闹事,被警察劝返后,手持利刃返回现场挥刀向在场村民,民警上前遣散村民,涉事醉汉将目标所向在场民警,此时涉事醉明知警察在维持秩序,仍持刀予以加害,具有袭警的故意,具有袭警的行为,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涉案醉汉的暴力袭警行为致使执行职务的警察死亡,根据其具体主观故意,若能确定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且有杀死警察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本案中行为人袭击警察的主观故意笔者不得而知,若涉事醉汉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为了泄私愤或者喝酒闹事,只想伤害他人并不想杀人,该涉事醉汉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警察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依据故意伤害罪定罪加重处罚。

本案涉事醉汉因其主观故意不同,对刺伤两名村民所定的罪不同,若醉汉是仅有伤害的故意,两名村民受伤达到轻伤以上的,涉事醉汉对村民构成故意伤害罪,否则,对两名村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涉事醉汉对两名村民持杀人的故意,涉事醉汉对两名村民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涉案醉汉的持械致袭击行为致民警死亡,致两名村民受伤,或赎罪并罚,或作为量刑情节,从中或者加重,本案最终定罪量刑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三、相关罪名解析

(一)袭警罪

1.概念

袭警罪是指袭击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1]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

1. 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刑法》第232条规定的,对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判罚罪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2.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

1. 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例分享

杨某袭警案

案件起因

2007年10月5日,杨某骑一辆无牌自行车途经上海市某路口时,受到x分局x派出所巡逻民警的盘查。因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造成市民围观、影响交通,杨佳随即被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在警局接受了约6个小时的盘问后,警方查清其真实身份并确定自行车系租用等情况,杨某于次日凌晨被警方放行。

然而,杨某对警方的盘查和后续处理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在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和殴打(此说法未得到警方证实)。此后,他多次通过信访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x市公安局和x分局督察部门投诉,并提出开除相关民警公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要求。尽管x分局督察支队曾两次赴京对杨某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但未能化解其心中的怨愤。

案件经过

2008年6月,杨某决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x公安分局民警。他事先准备了汽油、剔骨刀、催泪瓦斯喷雾以及防尘面具等作案工具,并多次前往x公安局附近踩点。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左右,杨佳携带着装备前往x公安局附近。他将汽油分装在8个啤酒瓶里,分别扔到x路的警车停放处和大门口西边的花圃旁后引燃。门口的保安目睹了经过,于是很快就冲过来制止杨某,并组织救火。而这时的杨某,却突然向保安扔出一个啤酒瓶。对方忙于救火,杨某便趁乱溜进了便民服务通道。接下来,杨某一手持刀,一手拿着催泪瓦斯,直接从底楼大厅过道一路冲进了办公区域。他采用极端暴力手段,见人就刺,导致6名公安民警牺牲,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

处理结果

侦查与起诉:X警方经过深入侦查和广泛调查取证,于2008年7月10日宣布“X袭警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一审:2008年9月1日,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2008年10月13日,X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二审。经过激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X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执行死刑:2008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杨某死刑。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08年11月26日对罪犯杨某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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