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单全国18省外卖半年吃出200多次异物,涉嫌敲诈勒索

浩公律所 2024-01-25 15:55:08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近日,北京刑警来到西安找到女子邓某某。邓某某在家向18省市下单餐食外卖,到餐后线上联系商家称自己吃到了虫子、订书针等“异物”,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半年多的时间,邓某某下单外卖200多次,涉案金额2万元。目前,邓某某等人分别因涉嫌敲诈勒索、涉嫌诈骗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除了邓某某外,侦查员通过梳理外卖平台的投诉信息后,先后锁定了13名敲诈嫌疑人,这些人多次以食品中有“异物”、食品过期为由,对外卖平台进行敲诈,索要赔偿。去年11月底,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组织各分局对14名嫌疑人展开了集中收网行动,初步核实涉案560余起,涉案金额5万元。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形式上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可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的财物时间上,即可以是迫使其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财产权收到损害。

1.行为方法:威胁、要挟-没有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1)威胁、要挟的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而只能以事后付诸实施为必要。恐吓的内容不一定直接针对被害人本人,告知他人要对其亲属、朋友等第三者实现恶害内容的,也是恐吓。

(2)威胁、要挟的内容不要求是真实的事情,也包括虚假的事情。

(3)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非法的,但也可以是合法的。

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4)威胁的内容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或行为人所能控制的第三人来实现。即必须让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本人感到害怕。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第三者实现,在所不问。

如,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费敲诈勒索罪,因为,乙对甲本人并不感到害怕。

2.目的行为:非法索要财物。

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具体而言:有理由要钱,哪怕要的过多都不构成犯罪,但别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没有理由要钱而非法索要的,原则上成立敲诈勒索罪。

(1)方式方法正当的,即使索要过多,也不成立本罪。

(2)索要的数额合理,但方式方法违法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不排除行为人因其方法本身成立其他犯罪。例如,采取故意伤害、非非法拘禁的方式维权的,应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3)明显超出了据以维权事由的范围,以暴力或毁损他人名誉相威胁,索要巨额财物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邓某某以非法索要财物为目的,谎称外卖有异物,多次对商家、外卖平台以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威胁、要挟,索要赔偿,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三、法律延伸: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

暴力的程度不同

(1)原则上不对人使用暴力;

(2)即便对人使用暴力,程度也较为轻微,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1)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对象是针对人;

(2)暴力的程度应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威胁的方式

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第三者传达

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

胁迫的内容不同

包括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性质、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

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内容的实现时间

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

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便会当场实施

暴力和取财的时间

不要求两个当场,包括:

(1)以当场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

(2)以对被害人日后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

要求两个当场:

(1)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

(2)当场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中的处分自由,是一种不充分的、有瑕疵的自由:面对行为人的压迫,被害人仍有保卫财产的可能。相对于抢劫罪是反抗无用且不敢反抗,敲诈勒索罪就是反抗有用且应能反抗。

四、法律建议

食品行业作为我国最大的“民生产业”和现代“餐桌工程”。一方面,食品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强化合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食品企业遇到举报、投诉应理性对待,通过合法合理方式解决,甄别虚假投诉,而不是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花钱了事,如遇敲诈勒索的,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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