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在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中又被执行,可提出中止执行

浩公律所 2025-02-16 15:52:45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4)鲁10执复33号执行裁定 A公司、B公司、C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B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2022年11月X日,A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003执260X号),法院裁定查封B公司及利害关系人(C公司、D公司)名下房产和账户。

另外,2022年9月,甲方B公司、乙方(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丙方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B公司和乙方四家公司欠付A公司工程款及借款;……3)B公司以其开发所有的23套房产抵顶A公司工程款及借款。以上房源部分存在抵押情况,双方约定“未抵押的房源,由B公司配合丙方在15天内完成房屋网签手续至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已经抵押的房源,在解除抵押后15日内配合A公司完成网签手续,如两个月内无法解除抵押则由A公司另行挑选相同价值的可网签房源”;……5)本协议签订后,A公司应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已查封的B公司和乙方四公司的所有房产及银行账户,同时撤回已经起诉但法院未审理完毕的三个案件。A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向法院提交本和解协议,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B公司未能履行本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则A公司有权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023年6月2X日,B公司和利害关系人C公司、D公司以“A公司一直不配合B公司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导致B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了(2022)鲁1003执260X之五裁定终结执行。A公司不服,提出复议,复议法院作出(2023)鲁1003执异20X号裁定认为C公司、D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成立,认为应当中止执行,且裁定终结执行达到了中止执行的法律后果。A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法院最终撤销终结执行的裁定;撤销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裁定中止本执行案件的执行。

三、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案涉和解协议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一般将涉及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分为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合意和提交执行法院,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规定》对上述两种和解协议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2022年9月2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各方均未提交执行法院。11月 A公司认为B公司不履行协议而申请执行,B公司、利害关系人C公司和D公司提出异议,方才将该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执行法院。在异议、复议审查过程中, A公司认为该协议无法实现消除债权债务的目的,明确表明不认可履行该份协议,因此该协议不符合《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应认定为执行外和解协议。

(二)关于不执行案涉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约定:未抵押的房源,由 B公司配合A公司在15天内完成房屋网签手续至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已经抵押的房源,在解除抵押后15日内配合A公司完成网签手续”。 B公司等提出异议称A公司一直不配合B公司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现仍然具备办理网签的条件,愿意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该情形符合《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B公司等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该执行案件应当依法中止执行。

(三)关于执行法院的处理是否得当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特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进行的制度。裁定中止执行后原则上应当维持作出裁定时执行措施的状态。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法定的特殊事由,使执行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成为不可能时例外地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终结执行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原则上都应当予以解除。二者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前已述及,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执行。

四、启迪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9条,强制执行的和解分为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尚未正式启动(执行立案前)阶段达成的和解,属于执行外和解。一旦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申请人随后又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案件正式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异议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被执行人一方正在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却出现反悔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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