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擅自售卖盲盒侵犯著作权担责

浩公律所 2025-02-16 14:54:06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涛

一、案情简介

身为盲盒玩家,你是否对“泡泡玛特”爱不释手?在网络上,这些产品随处可见,殊不知极有可能是侵权产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与“盲盒经济”有关的侵害著作权案件。

某饰品店铺在直播间里公然售卖多系列“祖国版”泡泡玛特盲盒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三十多万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等18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泡泡玛特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制作手办玩偶配件,并在某五金制品加工厂内,先后组织多人通过打磨零配件、喷油上色并装配,批量包装制造盲盒手办玩偶,由其妻子管理仓库并协助发货。

后胡某销售前述侵权产品,非法经营数额约350万元。另有被告人通过购入侵权盲盒手办玩偶在网络店铺、网络直播间等渠道二次销售,非法经营数额697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二审维持原判。

二、律师说法

泡泡玛特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盲盒手办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可复制性,依法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胡某等18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生产、仓储、销售侵犯著作权的盲盒手办,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泡泡玛特公司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本案中,胡某等1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侵犯泡泡玛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且被告人胡某曾因涉嫌侵犯泡泡玛特公司商标权犯罪被取保候审,后仍继续生产销售,系重复侵权,其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被告人胡某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此外,被告人胡某的侵权产品中包含大量“隐藏款”盲盒手办,流入市场后减损了“隐藏款”的稀缺属性,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扩大了权利人的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的侵权故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经营数额、侵权持续时间,及其所担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数额)情况,法院认为应在被告人胡某侵权获利的基础上,再给予2倍的惩罚性赔偿。

首先,盲盒产品在线条、色彩搭配等步骤上体现设计师独到的构思,该部分的表达被认定为立体的美术作品,擅自使用将涉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其次,由于盲盒销售的特殊性,除了玩具本身,外包装也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直接抄袭他人外包装设计的,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最后,如果攀附其他品牌的良好商誉,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特定商品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则可能涉嫌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上述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犯罪,从而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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