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山法院审理一起幼儿摔伤的案件,依法判决幼儿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受伤幼儿的同伴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宁(化名)和小琪(化名)都在盐山某幼儿园上中班。室外活动时,小宁在两层高的台阶上牵起小琪的手向台阶下跳,导致小琪腿骨骨折。事发时,幼儿园老师并未第一时间发现。小琪摔伤后,自行爬起来,哭着找到老师说明情况。随后,幼儿园老师与小琪的家长取得联系,小琪的家长赶到幼儿园后,带着小琪到医院检查,发现小琪骨折。事后,小琪的家长为赔偿一事将幼儿园和小宁的监护人一起起诉到盐山法院。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宁与小琪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欠缺,不能辨认或者充分理解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法院认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超出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就要求教育机构承担更多的保护职责,及时制止幼儿之间不安全的玩耍行为。事发时,幼儿园老师并未发现两名幼儿做出的危险行为。事发后,老师对此事仍一无所知,直到受伤的幼儿找到老师说明情况。由此可以确定,老师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及保护职责。近日,盐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幼儿园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小宁因其拽拉导致小琪受伤,其监护人承担20%赔偿责任。稿件来源:盐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