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你了解多少?廖女士的故事让我们看到,银行私自将她的存款划走,用于偿还前夫的贷款,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纠葛?想知道她是如何与银行抗争的,以及最终的结果?继续往下看,事情的真相让人意想不到!
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根据东方大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都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也就是说,不论债务是以谁的名义借款,也不论是用于何种目的,夫妻双方都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这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双方也可能存在各自承担自己名下债务的情况。比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存在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要由该名当事人单独承担,而不需要另一方来偿还。
再比如,如果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约定了不同的责任,那么也要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要根据法律来进行划分。
而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也是要共同偿还的,不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与另一方无关,则不需要共同偿还。
这就涉及到了廖女士的经历。
银行私自划走账户存款今年2月,廖女士接到银行的电话,表示需要她配合还款。
廖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询问原因,才知道银行将她账户里的存款全部划走,理由竟然是“归还贷款”。
廖女士的前夫唐某在2009年5月向农信联社申请了3万元贷款,唐某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在贷款合同上,廖女士也签字了。
唐某承诺贷款会由他个人偿还,但是唐某在后期确实没有还款,最终贷款逾期了。
虽然唐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贷款,但农信联社却将两人视为共同借款人,并要求廖女士偿还贷款。
而2013年,廖女士与唐某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明确拒绝了唐某要求廖女士承担共同债务的诉求,判决生效后,唐某依然没有还款,于是农信联社就将账户中的存款全部划走,用于抵偿逾期贷款。
得知银行如此操作后,廖女士也是一阵愤怒,她觉得农信联社这样做完全是违法的。
借款合同上清楚写着是唐某个人申请的贷款,并没有要求廖女士作为担保人,农信联社更是私自将她视为共同借款人,这就是赤裸裸的抢劫。
所以当她拨打银行电话询问时,对方也是毫不在意,只是一味地强调她需要偿还贷款。
借款合同中没有担保人面对这种情况,廖女士只能到银行当面咨询,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当她来到银行时,工作人员却拿出一份协议让她签字。
协议中写道:“申请人与唐某为共同借款人的债务解除担保。”这就相当于变相承认唐某才是这笔贷款的真正借款人,并要求廖女士放弃追讨唐某的能力。
廖女士对此坚决拒绝,她认为自己根本不是借款人,更不是担保人,如果签字,就等于承认了借款合同上的所有内容,这无异于承认自己需要偿还这笔贷款。
这份协议中还有一个不合理的地方,那就是如果廖女士不签字,就无法解除账户冻结,而冻结账户里的钱又是她生活的基本保障。
对于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廖女士也是不为所动,坚持要求银行归还自己的存款,并表示如果不归还就诉诸法律。
银行方面也是知法犯法,在记者介入后,他们与廖女士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归还划扣资金并加强内部审核机制,以免类似事件发生。
不过事情还没结束,就在前几天,农信联社又将账户冻结,而这次却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那就是要为唐某偿还贷款。
事情起因是唐某以个人名义向农信联社申请了15万元的贷款,而审批人员却发现他名下有未偿还贷款,于是就将廖女士作为担保人进行审批,这又将双方纠纷升级。
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2013年离婚时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原告要求被告廖女士承担共同债务”这一条未生效,所以唐某的贷款不能通过审核,但是审批人员却存在审批不严的问题,所以导致了这样的情况发生。
虽然审批人员承认存在审批不严的过失,但他们还是要求廖女士签署“申请人与唐某为共同借款人的债务解除担保”协议,否则就无法解除账户冻结,这又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对于这份明显不合理的协议,廖女士拒绝,并表示会继续走法律程序追讨自己的存款,她也十分无奈,为何这个明明是对她不利的协议,银行工作人员却如此坚持让她签字。
增强对财务及债务责任的认识众所周知,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一旦建立便会产生相互扶持、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等多方面内容,也会形成利益上的密切联系,所以在法律上也将夫妻关系视为一种特殊关系,对夫妻之间财务上的约定和争议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
但也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东方大国法律也规定了夫妻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条款,以防止恶意串通骗取财产,如果双方都存在一定经济基础,那么可以选择通过夫妻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或者以其他方式共同投资来达到目的,而不允许直接相互借贷。
但是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能简单地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进行分割,要想分割清楚,还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像廖女士前夫那样,在借款合同上并没有明确说明需要配偶作为担保人,更没有要求两人共同还款,如果唐某真的打算让妻子承担还款责任,那么他应该将这一条写入合同中。
但即使如此,根据东方大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都要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中没有写明需要配偶作为担保人,但夫妻双方还是需要一起偿还这笔贷款的。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夫妻一方离婚时,另一方也不能随意要求其配偶承担所有债务,而是要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和债务产生原因等因素进行划分,所以最终结果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不论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夫妻双方都应该清楚自己的财务状况以及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才能维护家庭和睦稳定,让家庭成员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
像农信社这样强行将前夫作为共同借款人的情况实属罕见,而这也反映出目前东方大国金融机构审批机制的不严谨和缺乏监督的问题,为此,东方大国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监管机制,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结语廖女士的经历真是让人心痛,银行的做法简直让人无法理解。法律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但现实中却常常出现这样的不公正现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有清晰的认识,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你怎么看待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别忘了点赞支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