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据工人日报案例,何东(化名)曾任广州某乳品公司人事招聘主管,工作9年多。离职后,他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权益,但未能达成一致,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由于公司已正常支付何东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针对其4天未休年假,公司仅需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即可。因此,法院认定,广州某乳品公司需支付何东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4243.28元。
临近年底,年假问题成了不少职工关注的焦点。一些企业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并一次性清零,这种做法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但实际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这是职工的法定权利,而并非企业可以随意处置的福利。
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是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跨 1 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且要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比如说,一位职工的月工资为 6525 元,剔除加班工资后月平均工资不变,那么他的日工资收入就是 6525÷21.75 = 300 元 。如果他今年有 5 天未休年假,那么单位应支付给他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就是 300×300%×5 = 4500 元 。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因为工作繁忙、企业安排不合理等原因,无法正常享受年假。有了未休年假按 300% 工资补偿的规定,劳动者在面对企业不合理的年假安排时,就有了更强的底气和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一些企业在生产旺季时,可能会要求员工放弃年假来保证生产进度,员工往往因为担心失去工作或者影响职业发展而不得不服从。现在有了明确的补偿规定,员工就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与企业协商,要求合理安排年假或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在工作和休息之间的矛盾,也让劳动者感受到了法律对自身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一方面,这一规定能够促使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生产和工作计划,重视员工的年休假权利,避免出现随意占用员工年假的情况。企业需要提前规划,在保证生产经营的同时,尽量安排员工休年假,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这对于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的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支付高额的补偿费用,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未休年假按 300% 工资补偿的规定,体现了社会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当今社会,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高是很多劳动者面临的现状,而年假作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年假权益,不仅能够让劳动者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调整,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此外,这一规定也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尊重劳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
总之,未休年假按 300% 工资补偿这一规定,对于劳动者和企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不了解,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支付补偿等。
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让这一 “福音” 真正惠及广大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