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和朋友一起到火锅店吃饭,共消费了1800元,其中三瓶矿泉水就花了177元,女子找店家多次理论无果,决定寻求帮助。
何女士和闺蜜很久没有一起聚餐了,她们都喜欢吃麻辣的,于是就选了一家当地很有特色的火锅店,这里菜品多,味道好,服务也不错,能够满足她们所有人的味蕾。
当天,何女士和闺蜜很早就来到火锅店,这里早已是宾客满堂了,店员热情地接待了她们,安排好她们坐下后,迅速端上了底料和菜品,并请她们慢慢享用。
当何女士她们吃得正尽兴的时候,有一个店员推着饮料车从她们身边走过,还热心地询问她们需不需要来瓶水。
火锅底料很麻辣,她们每个人都吃得脸红口干的,看到店员小车里的水,简直就像看到了及时雨,几个人不约而同地说:我要一瓶。于是店员为她们拿了两瓶矿泉水和一瓶气泡水,大家一边吃火锅,一边喝凉水,感觉真是巴适。
大家一顿好吃好喝后,准备结账回家了,店员飞快地把账单递到何女士手里,并微笑地说:美女,一共消费1800元,请这边付账。何女士听后愣了一下,觉得消费金额和自己估算得有点不一样,就拿着账单仔细查看起来。
何女士看到最后,确实发现了问题,三瓶水原本以为是火锅店送的,没想到账单上清晰地显示着:两瓶矿泉水98,一瓶气泡水水79,三瓶水一共177元。
何女士一顿饭消费了1800元,矿泉水不但不送,还卖出了天价,平时几块钱的东西,现在却要花177元,这个落差让何女士有点接受不了,于是找到店家多次理论。
可店家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错,多次理论无果后,何女士也只能付账离开,但她确实觉得店家的做法不合理,于是就找到了市监局,把事情如实反映上去了。
那么,调解会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结果又会怎么处理呢?
1、店员在问何女士需不需要水的时候,并没有说明矿泉水是需要另外付费的,导致何女士以为水是免费的,最后店家却要收取177元,这是侵犯了何女士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店员在何女士吃饭时,有意推着水走过,并热情询问对方需不需要水,但始终未提及水是要另外付费的,这像是为顾客设置的隐形消费,也就是第二次消费,而整个过程何女士全然不知。
2、店家卖出的矿泉水没有价目表,收取的费用也不是平常的价格,就自己说了算,凭想象来收取费用,很容易扰乱市场。
《价格法icon》第⼗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
店家的做法很显然不合法,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注明的费用,那为什么水的价格不注明呢?明眼人都知道,这么高的价格,标注清楚了还会有人买吗?
3、店家不明码标价,法律条例对此是会惩罚的。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店家物品琳琅满目,没有标注价格的情况也会时常发生,如果是以正常价格卖出,那也情有可原,但是不标明价格,卖出的价格却高出平时几十倍,这种行为就得按照章程来办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以下罚款。
何女士寻求帮助后,店家态度良好,主动要求退还何女士177元,并承诺类似事情不会再发生,并请求大家原谅。何女士看到店家的态度后,也表示不再追究此事,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大家对店家收取177元的矿泉水费用,你怎么看?
3个人吃1800的火锅,哪怕减了177也1600,有钱人的生活果然就是不一样[汗][汗][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