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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安文职雇员制度是公安机关推进现代警务机制、改革人事制度与建设高效政府的重大尝试。随着文职制度在全国公安机关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文职人员加入公安系统,为公安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有效缓解了警力不足的压力,提升了工作效率和警务整体表现。然而,目前我国公安文职雇员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借鉴境外成功经验,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文职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以增强文职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推动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公安文职人员主要在公安机关的非执法岗位上工作,承担警务活动的辅助和内部工作的保障职能,但不具备直接对公众行使公安执法权,也不对执法民警具有管理或监督职能。同时,文职人员不享有人民警察的身份与待遇,不参加警务培训,不配发警用装备。公安机关将文职岗位划分为技术保障、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三大类别,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文职人员由公安局文职人员管理中心统筹管理,采用合同制与派遣制相结合的用工方式,具体由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人事关系挂靠、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登记等服务,并通过与公安机关签订派遣协议来管理文职人员、落实服务体系。
我国公安文职雇员制度起步较晚,自2003年起在吉林、上海、深圳等地试点,逐步推广至全国,以缓解愈发严峻的警力不足问题。随着公安职能的扩展、执法范围的扩大以及非警务支出频繁增加,现有警力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执法需求,而编制扩增的空间有限。公安机关通过以文职雇员替换非执法岗位警员,将更多警力集中到一线执法岗位,推动警力重心下移下沉,有效缓解了基层警力紧缺的矛盾。文职雇员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及人员结构僵化等问题,为公安机关提升在社会动态环境下的执法与应急能力提供了支持,而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形势。
在警察机构推行文职雇员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起源于西方公务员制度改革,其理论基础主要分为两派:一是以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组织管理理论,强调公务员制度的稳定性,主张终身雇用,但维持成本较高;二是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注重灵活性与效率性,将市场经济理念引入政府管理,并通过雇用临时人员来补充因裁员带来的职位空缺。德国率先在公共行政组织中引入双轨制,公务员实行终身雇用,雇员则采用年限制,随后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相继推行该制度。香港地区受英国影响较大,警方也长期雇用大量文职人员来辅助警务工作。
我国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则主要受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以提升政府经济效益为核心,通过将政府视作企业运作,公务员视为雇员,并将行政相对人视为客户。该理论强调效率法则,将公共行政服务作为公共产品进行分类与成本核算,对公共行政组织实施目标控制,同时下放权力,增强下级机构的权责。公安机关在非执法岗位引入文职雇员制度,以文职雇员和人民警察按比例配置,强调责权统一与绩效挂钩,逐步理顺公安内部岗位分类及设置,形成以岗位职责和职位分类为标准的队伍序列。此举有效缓解了公安系统的机关化倾向,优化了警务资源,解决了警察队伍内部流动难、晋升不畅等管理难题。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包括文职制度在内的任何制度都具有两面性。尽管它有效缓解了警力不足,但也带来了法律支持不足、雇员流动性高、资薪偏低、发展受限等隐忧。文职雇员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撑,多依赖劳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易导致法律保障不足,制度流于形式。合同制与派遣制的用工模式使文职雇员缺乏职业归属感,影响队伍稳定性。由于文职雇员的身份定位,薪酬待遇相对公务员偏低,且缺乏清晰的职业上升通道,职业发展受限。文职制度在实践中并未有效释放警力至执法一线,未能充分实现“以文职置换非执法警力”的预期效果,反而造成机关膨胀,偏离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初衷。
要完善公安文职制度,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机制和激励体系,并进一步明确文职人员的职能定位。明确文职人员的政治地位,确保其职业化和专业化,通过建立晋升机制和职业发展通道,激发文职人员的积极性。完善法律保障,明确文职人员的身份定位,避免文职制度成为临时解决警力不足的权宜之计,应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推进,确保文职人员的职责和发展空间得到保障。经济待遇方面也应加强,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与绩效激励机制,以确保文职人员的稳定性。要关注文职人员的情感需求,优化管理环境,增强归属感,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