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上午,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法槌落下,一起震惊全国的贪腐大案终于迎来了最终的审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以及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执行死刑。
1. 贪污罪
李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国家建设和民生改善,却被他个人非法占有。其中,有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但已经构成了贪污罪的既遂。
2. 受贿罪
李建平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这些钱财主要来源于个人和企业,他们为了谋取利益而向李建平行贿。李建平收受这些钱财后,为他们提供了各种便利和照顾,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3. 挪用公款罪
李建平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进行个人消费、投资等活动。这些公款原本应该用于国家财政支出和公共服务项目,却被他个人挪用。其中,有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这一行为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损失。
4.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与赵文远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一、案件背景与初步调查
李建平,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一个手握重权、本应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的公职人员,却一步步滑入了腐败的深渊。从最初的贪念萌生,到后来的肆无忌惮,李建平利用职权之便,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
201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李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一消息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纷纷猜测李建平究竟犯下了何种罪行,竟至于落得如此下场。
随着调查的深入,李建平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数额之大、手段之恶劣,令人咋舌。同时,他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此外,李建平还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投资等活动,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一审宣判:罪行累累,难逃法网
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建平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法庭内外一片哗然。人们纷纷感叹,李建平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竟然能够如此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实在是令人震惊。同时,人们也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赞赏,认为这是对腐败分子的有力震慑。
然而,李建平及其同案被告人并不甘心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提出上诉,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逃避或减轻刑罚。
三、二审维持原判:正义不会缺席
面对李建平等人的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经过开庭审理和复核,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的维持原判,无疑是对李建平等人上诉请求的沉重打击。这也再次证明了,无论腐败分子如何狡辩、如何挣扎,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四、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贪腐无路可逃
在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李建平案进行了复核。经过认真审查和全面评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这一裁定意味着,李建平的贪腐之路终于走到了尽头。他将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不仅是对他个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上所有腐败分子的警示和震慑。
五、执行死刑前的准备与会见
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进行了宣判,并安排了执行死刑的相关事宜。在执行死刑前,李建平被允许与其近亲属进行会见。这是他们之间的最后一次团聚,也是李建平人生中最为珍贵的时刻之一。
会见过程中,李建平或许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深深的懊悔和自责。然而,无论他如何忏悔,都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他将要为自己的错误选择付出生命的代价。
同时,这次会见也给了李建平近亲属一个表达情感的机会。他们或许会对李建平表示愤怒和失望,但更多的可能是对他的关心和不舍。毕竟,无论李建平犯了多大的错误,他始终是他们的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