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5日13时55分,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汇源工业园区1号库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基本情况发包单位:北京汇源九龙沟绿色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单位:江苏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
工程项目:北京汇源彩钢板屋顶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屋顶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东邵渠镇汇源工业园区中部(1号库)。工程内容为:钢结构厂房屋面及墙面彩钢板更换。
事故经过5月1日,李某敏联系毛某飞、刘某伟、杨某江三人进行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
5月5日13时,李某敏安排工人进行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其中毛某飞、刘某伟、杨某江三人一组,杨某东等四人一组。其中刘某伟和杨某江负责切割彩钢板,毛某飞负责拆卸固定彩钢板的螺丝。
13时55分,毛某飞在屋面进行彩钢板拆除作业时,不慎坠落至厂房地面(坠落高度约10米)。
事发后,李某敏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将毛某飞运至区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毛某飞未正确使用安全绳,违章进行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伽师分公司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屋顶改造工程施工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消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2.李某敏作为拆除作业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按照屋顶改造施工方案组织工人进行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拆除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毛某飞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使用安全绳,违章进行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不慎发生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李某敏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屋顶改造工程施工方案组织工人进行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伽师分公司安全员栾某河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撤销其职务。
2.伽师分公司现场负责人战某成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未督促拆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屋顶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撤销其职务。
3.伽师分公司经理周某作为屋顶改造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伽师分公司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屋顶改造工程施工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该单位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