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发布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岳阳广电 2024-11-15 09:00:59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酒类产销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开展酒类市场整治和“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坚决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湘市某雄商行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4年1月30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临湘市某雄商行销售有侵犯其商标注册专用权“海之蓝”“天之蓝”的假冒白酒。当天,执法人员在临湘市某雄商行仓库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海之蓝”“天之蓝”绵柔型白酒66瓶,经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当事人不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湘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天之蓝”绵柔型白酒6瓶、“海之蓝”绵柔型白酒60瓶,合计66瓶,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湖新区某某学姐百货店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4年3月10日,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南湖新区某某学姐百货店销售的2瓶“海之蓝”52度白酒经查询防伪标识后,发现可能是假酒。3月18日,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并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7瓶“海之蓝”52度白酒进行了鉴定。4月8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显示7瓶“海之蓝”52度白酒为假冒商品,且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海之蓝”52度白酒7瓶,罚款5000元。

案例三:平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江县某某小屋零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4年5月14日,平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某中学教务处的线索举报称,平江县某某小屋零食店向某某中学学生邓某某销售酒水,平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5月12日12时43分左右有2名学生进入当事人店铺,其中1名学生(邓某某,系未成年人)购买了1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和1瓶锐澳RIO鸡尾酒,结账时当事人并没有询问该女生是否已成年,也没有查验身份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平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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