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山东济南章丘区某学校中,一名六年级女生遭受了严重的校园霸凌。据女生家长的描述,她的女儿被同班的一名男生用尖锐物品如锥子和圆规多次刺伤大腿,且该男生还涉嫌与其他学生合谋,对女生进行了身体攻击、言语威胁和财务勒索。这名男生在班级中自封“老大”,并声称曾因暴力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并支付赔偿。家长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施暴者使用的锥子和女孩校服上的针孔,以及部分来自网络的图片。
事件发生后,章丘教育和体育局以及派出所介入调查,派出所对涉事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了询问,初步判断事件不满足立案条件,建议双方通过民事调解解决。教育和体育局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事件不符合校园霸凌的界定标准,目前,涉事学生仍在该学校继续上学,双方尚未就此达成共识。
那么其他校园霸凌都是怎么处理的呢?在2020 年 8 月的吉林某中学,陈某自入学以来,遭受金某、宁某、李某等人近一年的欺凌。2021 年 8 月末,陈某父亲发现陈某经常头疼、呕吐,甚至有轻生行为,经追问得知陈某遭受欺凌的情况后报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未尽到职责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金某、宁某、李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陈某创伤后应激障碍,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人的监护人对各自子女教育引导不够,应承担责任。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金某、宁某、李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对学校提出相关合理建议,组织开展法官进校园等普法活动。
此判决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既让侵权者及其监护人承担了应有的赔偿责任,也督促学校加强管理和教育,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对于受害者陈某来说,法律给予了其应有的赔偿和保护,使其在遭受身体和精神创伤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心理安慰。同时,《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旨在引导监护人加强对子女的教育,从源头上预防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当然也有在被霸凌时正当防卫的,在2021年的湖南省某中学,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遭拒后产生殴打江某某的心理。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他,之后又多次邀约同学帮忙。午饭后,孙某某等 7 人前往教室寻找江某某,其他 8 人在厕所等候。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厕所后,被孙某某、胡某等 15 人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颈部并将其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其他人一拥而上踢打。江某某在受到群殴后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之后陈某乙对江某某掌掴,江某某又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其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明显处于被迫状态,且不能仅以其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其次,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最后,江某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然对方未使用工具而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且对方人数众多,双方实力悬殊,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其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此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准确认定和支持,保护了被霸凌者在遭受严重不法侵害时的合法权益,向社会传递了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理念,同时也警示实施霸凌行为的人,其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看完以上案例,那么您认为章丘的学校女生被霸凌是真的吗?那么又是什么原因让教育局不认可这一霸凌事件呢?欢迎您在评论区跟大家一起分享您的观点,别忘了点赞关注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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