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隐瞒已婚事实,返乡探亲与另一男子同居生子!判了

明德评社会[已注销] 2023-11-09 21:52:01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有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债务30000元。2020年初,被告因母亲生病,返回江西省全南县娘家,对其父母隐瞒与原告结婚的事实。2021年,被告与案外人刘某相识,双方按当地风俗,办理了结婚宴席,并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于2022年4月15日,生育一子刘某甲。

经查,案发后,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随后,原告郭某某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刘某某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三、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由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各负担一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过错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过错。

法官说法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具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行为不仅仅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一子,公开二人的夫妻关系,构成事实上的婚姻。本案的审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制裁了重婚行为,有力维护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严肃性。

再次提醒,重婚不可取,害人终害己,万望夫妻双方恪守忠诚义务,且行且珍惜!

来源:黔微普法、郑艳法官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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