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山西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4月22日,山西高院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0件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涉及传统文化传承、知名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多个领域。其中,以下案例尤其引人关注。
案例一
通过非正常批量诉讼进行牟利应受规制
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2年7月拍摄创作了“条纹裙子”等摄影作品,并在网上公开发表。后将上述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授予某商贸公司。2023年5月,原告某商贸公司发现被告某电商工作室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页面中使用了11张案涉摄影作品用作商业宣传。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经查明,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至本案审理时,该公司涉及诉讼案件794件,涉诉对象281个,类似的摄影作品侵权案件在本案受理法院就有8件。某电商工作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某杰。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侵权事实存在,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作品系通过手机拍摄形成,创作难度小,独创性不高,在公开网络进行发布且未采取权利标识(水印)等防止侵权措施下,原告可以预见作品存在被他人擅自使用的风险。当作品被大量使用后,原告再通过诉讼要求高额赔偿,应予规制。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以及原告在全国各地批量维权的情况,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元。
法官表示,商业维权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但司法实践中,逐利性思维往往驱使权利人通过批量诉讼牟利。当诉讼成为权利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谋利手段时,就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应予规制。本案的审理,明确传达了遏制以诉讼作为商业维权形式的价值导向,提醒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正当使用权利,合理维权,切莫将知识产权异化为牟利工具,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
案例二
销售名牌白酒空酒瓶牟利构成犯罪
2023年3月至10月,张某雇人在饭店大量收购某名牌白酒的空酒瓶、瓶盖和包装箱。收回后,张某按照某名牌白酒生产厂家的生产日期和生产班组号将酒瓶、瓶盖和包装箱整理成套。先后数次将整理好的成套空酒瓶、瓶盖、包装箱高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约6.5万元,获利约4.5万元。案发时,其整理成套但未销售的空酒瓶库存为170箱(12个为一箱)、151袋(12个为一袋)及零散5个。检察机关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大量回收某名牌白酒的空酒瓶、瓶盖和包装箱并按生产日期和生产班组号整理后,高价进行销售,使其重新进入流通环节,再次赋予商标标识的功能,且销售金额约6.5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万元。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单独规制非法制造商标标识行为,是从源头遏制侵权链条,避免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后造成更大危害。本案的审理,通过刑法威慑阻止侵权行为向市场终端扩散,避免后续假冒产品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案例三
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牟利构成犯罪
某公司为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力量开发泡沫陶瓷、蜂窝陶瓷等系列高科技产品,并通过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2020年12月,被告人孙某兵等7人共谋利用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各自掌握或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成立新公司,生产与某公司同样的产品进行销售获利。2020年12月30日,新公司成立。7被告人为隐瞒身份,由他人代持股份,利用已获取的原公司商业秘密促使新公司快速投产,并通过原公司的销售渠道抢占市场。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新公司销售获利300余万元。检察机关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7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审理中,7被告人提交了认罪悔罪书,自愿认罪认罚,且与原公司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对7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孙某兵等7人均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罚金,并设置了从业禁止要求。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着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创新发展、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极大影响企业创新创造动力,损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审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享有从业自由的同时,应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 任 蕾 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