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有游客发视频称在云南大理退订酒店客房后被工作人员辱骂。、
4月3日,游客格先生预定了大理一家酒店并支付了房费,5日上午到酒店后被告知下午两点后才能入住。格先生提出退款退房,遭到酒店工作人员辱骂:“你这种狗以后不要来”。
"你这种狗以后不要来",大理一酒店回应员工追逐辱骂游客:
9日,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发布处理结果,市文旅局再次对该酒店店主及店员进行批评教育,该店主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对涉事店员进行店员停职处理,同时再次向投诉人致以诚恳歉意。
游客被欺辱事件屡见不鲜,当地政府这种不痛不痒、风轻云淡的解决方法,真的能起到警示作用吗?真的有利于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吗?为什么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不能运用法律手段,杀一儆百,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