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们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精神问题的出现开始走向低龄化。一些年纪轻轻的男孩女孩也会因为来自家庭或社会的压力而轻生。
一位江西女孩的失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正是应该在大学享受美好青春的年纪,最后却惨死江边,是仇杀,情杀还是自杀?
案例简介:2023年3月24日,江西省公安局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电话里,这位中年女人十分着急,她声称自己的女儿不见了。
警方立即安抚好电话那头女子的情绪,开导女子将事情的具体情况说出来。警方了解情况后得知,打来电话的人为寻某的母亲,寻某母亲称,自己在赣南师范大学读书的女儿失踪了。
随后,警方经过多方调查后得知,女生于24日走出校园后失去联系,且在走出校园前的一个晚上,寻某和同寝室的同学发生矛盾摩擦,大吵一架,随后寻某便摔门而出,离开了学校。
寻某离开学校后曾用微信给校内的朋友发消息称自己晚上九点前会回到学校,但是事实上,寻某一直未回到学校,朋友家人发给她的消息也一直未得到回应。
失联后,寻某的母亲十分着急,向警方报警后,自己也在奋力寻找女儿的下落。
寻某母亲称她在25日来到寻某学校打探情况,调取了学校的监控。发现女儿的活动轨迹消失在建春门附近,并且女儿还留下了一部手机和自己的学生证件。
20岁的年纪,又和身边人发生了矛盾,且平日里并没有表现出厌世等消极情绪,也从未和身边人表现出轻生的想法。
警方第一时间怀疑是情杀或是仇杀的情况,并没有向自杀的方向去想。但经过了一大圈的调查后,警方将此前设想的情况统统排除掉。
看到这些后,警方人员和寻某的母亲心里其实已经有了猜测——寻某很有可能是自杀。但是寻某的母亲一直不敢相信,自己一向开朗乐观的宝贝女儿怎么可能会做出如此傻事。
于是,警方便围绕着建春门展开了第二场搜寻调查。
3月30日凌晨,赣南师范大学发出了一则通报,通报的大致内容为,经过警方的搜救调查后证实寻某于24日离校后在江边跳河自杀。
寻某在2021年来到赣南师范大学就读。据身边人称,寻某平日里是一位性格极其开朗的女孩,谁也没想到她会选择轻生。
寻某的母亲得知了女儿是自杀的结果后,同样十分震惊和痛苦。明明当天上午女儿还和自己联系发了消息,怎么下午就做出了这样的傻事。
寻某今年刚满20岁,长相清秀温婉,在赣南师范大学就读两年。明明再有两年的时间,她就可以踏上自己的新征程,去体验另一种人生,但却因为一时的冲动,将自己的生命停留在了20岁。
法律分析:本案中的寻某因为和同学发生了争吵,选择自杀,但是日常生活中还有一部分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精神压力来源于校园暴力,那么如何判定校园暴力行为?以及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呢?
《民法典》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人格权和民事责任承担上面。校园欺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要做出一定的赔偿,如经济赔偿以及赔礼道歉等。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由其父母承担。
校园暴力行为多为对受害者进行辱骂,殴打,散播恶意谣言等行为。那么这些行为,都触犯了那些法律呢?
首先是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中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主要包括一下几种情况: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2)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3)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结合案例来分析,如果对同学进行辱骂,指使同学进行一些违背其个人意愿的行为,则会对其的人格权造成侵害。
另外,起不雅外号,恶意散播其个人的生活隐私,或是恶意P图等行为都会触犯其名称权,隐私权以及肖像权。
更有甚者会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为了发泄自己的不顺心或是彰显自己在同学中的地位,而对一些比较内向老实的同学大打出手。
这种行为更是恶劣,不仅会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侵犯,严重者还会触犯刑罚,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对校园暴力问题进行专门的法律制定,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等法律法规,依旧可以对施暴者进行责任追究。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学生的家庭教育问题,一方面,家长应该为学生树立良好的三观,其次,也应该多多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避免学生在精神状态上发生异常。
结语:良好的心态是正常生活必不可缺的,而家庭教育又是伴随年轻人一生的基石。在快节奏的今天,父母应该多给孩子心理上的支撑,让刚刚接触社会或是还未走出校园的孩子一份理解和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