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如果放在现在,办个低保根本就不是个事。一家两个癌症病人,确实也够惨的。
但是在十年前,子女是公职人员的病人,是不给办低保的。这种规定虽然没有印在文件上,实际执行却是有口皆碑。而病人的儿子是外地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
而且,当时还没有大病支出可以抵扣纯收入的规定。
这两个因素叠在一起,使病人办低保这事走进了死胡同。
后来,科级干部找到了本县一个局长,请他帮忙。那是个很有实权的职位。那人到了镇里,找到镇长,说明来意,镇长就问民政助理:“这事能不能办?”
民政助理说:“民政局有规定,公职人员父母不给办低保。”当时的公职人员仅指正式在编干部。
那个领导就说:“特事特办!全县还有谁家有这种情况的!你给办了,责任我来承担!”
民政助理想:“反正镇长、亲属也都在。以后万一追责,不怕找不到证人。”于是就给办了。
几年后,病人中的一个去世,又值低保大清理,另一个幸存者的低保又给取消了。
病人儿子找到县里、找到镇里,都没有起作用。他跟镇里吵:“这个低保名额是我从县里争取来的,你们凭什么取消?”
如果两个病人都还在,镇里再和民政局做做工作,是有把握保留低保的。但是在只有一个病人的情况下,子女收入是确确实实超标,他找到哪都没有用。因为这种情况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