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冒名股东是否有股东权和分红权?
答: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重大区别。
所以,被冒名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在被冒名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可以向被冒名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冒名行为人主张权利。
即:冒名股东无股东权和分红权。
冒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区别: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是双方合意而为,代持股协议有效。而股东身份冒用是违背被冒用人的意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冒名人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