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公司的组织结构中,有三个最重要的机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它虽然不会直接插手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但是往往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战略事项,如公司宏观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更换,公司章程的修改等等。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落实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监事会则是起到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作用,只对股东会负责。因此,公司的运作实际上是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他们通过决议的方式来下达指令。然而股东会和董事会终究是由人组成的,凡人不可能不犯错误,那如果股东会、董事会做了错误决议又应当如何挽救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以及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错误决议,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但《公司法》的该款规定在实务中却存在以下两点问题,而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则,现行《公司法》规定能够撤销公司决议的主体仅为股东,这自然没有问题,但作为公司首脑的董事却无权撤销股东会决议甚至都无权撤销董事会决议,这便有点不合情理了。而监事作为公司的“纪检委”,对于错误的决议也无权进行撤销,这就不能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因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便修改了这一点,将“决议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扩大为股东、董事和监事。
二则,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东撤销决议的时间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然而因为会议的召集程序违法或者公司内部矛盾等各种原因,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股东、董事并未收到与会通知,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曾经召开过会议,又怎么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及时的发觉并向法院请求撤销呢?因此这是一个立法上的漏洞,而《公司法》修订草案则对此进行了填补,规定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董事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如此一来,决议撤销的行使时间就具有了主观和客观两种计算方式。修正草案使得错误的公司决议也更能够得到修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