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赠与300万房产的水果摊主让人羡慕嫉妒,更值得关注的是敬老爱老的善良人性

球一刀 2024-05-28 15:18:14

近日,上海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此时,距离一审判决,已有半年时间。距离老人去世,也有接近两年半时间。上海宝山区的88岁老人马某,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刘某一家颇多照料。马某很舒心。后来马某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马某在离世后将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刘某,由刘某负责马某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刘某及其妻女搬至案涉房屋与马某共同生活。后来双方到上海某区公证处,就《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了公证。2021年12月31日,老人马某去世。此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名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产、银行存款及孳息均归其所有。而马某的姐妹、外甥等亲属作为被告,对《遗赠扶养协议》提出质疑。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马某家属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反映了马某与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影响他人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在与马某共同生活期间,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赡养,并在马某去世后为其操办后事,已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马某亲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肯定马某与刘某签署之《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刘某履行协议的行为,其理由主要在于,本案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所反映的事实,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度规定和制度宗旨。换句话说,法院用鲜明的态度,支持了水果摊主刘某关心、关爱孤寡老人的行为。300万房产的赠与,是马某对刘某“生养死葬”行为的褒奖,是对刘某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肯定。事实上,如果马某的姐妹、外甥等亲属,日常生活中对马某经常嘘寒问暖、照顾起居,尽到关怀照护的义务,对于水果摊主刘某这样一个“外姓旁人”,300万房产这样的“泼天富贵”,怎么可能有被赠与的机会?一句话,机会给你了,你不中用。现实生活中,我们国家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鳏寡孤独人群的关爱问题,愈加突出,多途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迫在眉睫。湖南省岳阳市的这个事例充分说明,尊老助老,任重道远。岳阳市平江区发生的一起意外车祸赔偿,牵扯到了爷孙名分认定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2022年9月,李大爷骑自行车外出,被一辆越野车刮倒,送医后救治无效死亡。李大爷的孙子李少阳在处理完事之后,向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认定李少阳不是近亲属,拒绝理赔。李少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来李大爷一辈子未曾结婚,无儿无女。日常生活里相中了本家族小伙李少阳。在经过李少阳父母、本人同意后,李大爷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了与李少阳的爷孙关系。宗亲过继的爷孙关系还写入了族谱。李少阳成为了堂爷爷名正言顺的嗣孙。后来李少阳拆掉李大爷的旧屋,出资三十多万盖起了楼房。李大爷也出资4万多。法院经过邻里实地调查、证据确认等工作,一审认定李少阳与李大爷之间的过继关系。虽然宗亲过继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李少阳为李大爷提供了经济保障和精神慰藉,生养死葬李少阳都尽到了责任和义务。从尊重社会公序良俗角度出发,一审判决李少阳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交通事故赔偿款。

保险公司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上诉。经审理岳阳中院认为,宗亲过继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性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李少阳的嗣孙身份应予认可。李少阳应当被视为李大爷的近亲属。

岳阳中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了“拟制近亲属”的概念,认定李少阳取得了近似孙子的地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近亲属的李少阳,他的赔偿请求权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近亲属以外的人,去对老年人实施扶养行为。敬老爱幼、相互扶助这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了鼓励和倡导。敬老爱老是一个诸多方面的大命题。很具体,也很复杂。不仅需要热情、爱心,更需要专业、理性。比如上海80岁老人称38万元积蓄被小女儿骗走,自杀未遂。小女儿却称是“自愿赠与”。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以阿婆的文化水平,她很难明白赠与协议的内容与反映的权利义务。法官最终判决,赠与协议无效。近日,一名老人酒后骑车摔倒,路过的南京小伙杨帆主动上前帮扶,反遭老人及家属误解。警方经过调查,确认杨帆无责。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程前往杨帆的工作处所,为他颁发见义勇为专项奖励金并送上鲜花。杨帆表示,虽然他上前帮助伤者被误解,但是不后悔。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他还是会上前帮忙。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歌词写的很美好,但是真正做起来,确实不易。然而,唯其艰难,更显可贵。

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在“扶不扶”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我们不妨先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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