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

知策通 2024-11-11 17: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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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文字作品是指以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数字或者符号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不限于文学作品,产品说明书、以符号和数字等形式表现的作品,若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亦可属于文字作品,但音乐的词曲不属于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配调演唱的作品,其基本表现手段为旋律和节奏,如交响乐、歌曲等。

戏剧作品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如话剧、京剧、广播剧等。曲艺作品指可供说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如相声、大鼓、琴书、弹调、评话等。

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仅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如秧歌舞、芭蕾舞、迪斯科等。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作品不同于对这些作品的表演。

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在其他介质上能够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像照片就属于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计算机软件,主要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采取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产生,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实践中著作权的登记有助于解决因确认著作权归属而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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