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绝不能把未成年保护法,娈成保护未成年犯罪法

建轩今日 2024-03-16 12:30:52

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一事,引发网友关注。网传信息显示,初中生小光(化名)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月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3月13日,肥乡区张庄村委会证实,网传信息属实,公安部门已将3名嫌疑人抓获。记者致电肥乡区公安局旧店派出所了解情况,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处理中。”

在这起事件中,施暴者年龄之小、杀人毁尸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也令人深思,究竟是怎样的心理状况造成这些孩子的残暴行为?被杀害的孩子疑似长期遭受霸凌,若学校早有关注并加以干预,不至于出现如此悲剧。很明显,施暴者的监护人和学校是失责的,必须追究相应责任。案件正在调查中,公众期待案件尽快有调查结果,和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公道。唯有惩恶,才能扬善,才能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罪犯就是罪犯,不能因为年龄大小而区别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侵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只要他的主观意识是伤害他人,只要他是有意而为之,那么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未成年人可以免责,老年人可以免责,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想干掉一个人,那么完全可以雇一个未成年人或老年人。

对于校园暴力,应该对学生们的思想从小抓起。从小要就让孩子知道校园暴力的危害和后果,害人害己。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让人揪心的同时,也不禁发人深思:这些花季少年为何会对同学暴力相向?这些行为有哪些危害?青少年该如何保护自己? 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学校的教育、家庭的配合、法制教育的跟进等一个完整且牢固的保护系统。

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现在的孩子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发育都今非昔比。与之相对应,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也有增加的趋势,有些还呈现出组织化、成年化的特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并及时拿出新的应对措施来。对法律的修订不仅必要,而且必须。法律要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能因惩戒疲弱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更不能在客观上纵容未成年人胡作非为。

绝不能把未成年保护法,娈成保护未成年犯罪法。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认为,不论是《刑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亟需修订。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10岁为宜,同时,要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的责任,由学校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父母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也是党国的希望。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党国的前途命运。做好保护儿童工作,发展儿童事业,培养造就一代新人,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我们国、民、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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