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黄先生的车放在小区里,被邻居小孩放鞭炮时,把车尾砸碎了一大块,黄先生找到小孩家长讨要说法,对方却只承认放过鞭炮,不承认把车砸坏。事发当天,黄先生去开车的时候,发现车尾保险杠砸掉了一大块,于是赶紧跑到小区调取监控,查看当时发生的情况。画面中,发现邻居带着孩子就在黄先生的车附近放鞭炮,其中有一个鞭炮响起后,黄先生的车尾就有一块东西飞了起来,接着大人和小孩就赶紧离开了。画面虽然不太清晰,但也能分辨出事情的真相,黄先生的车尾确实是小孩放鞭炮引起的。不过家长却始终不承认,他觉得自己小孩放鞭炮,和黄先生的车尾被砸坏,两者并没有直接关系,视频中只看到鞭炮一响,车尾有东西飞起来,但并不能看到鞭炮直接砸飞车尾,所以邻居拒绝赔偿。有人说这么明显的事情,邻居都还要狡辩,还有人说巧合无处不在,万一真不是鞭炮所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一、鞭炮一响,车尾有东西飞起来,到底如何判断责任。首先,黄先生提出自己的车尾受损,是邻居家小孩放鞭炮导致的。民事诉讼提倡谁主张谁举证,所以该黄先生提供证据,证明车尾是小孩放鞭炮所为。当然,黄先生提供的证据是:邻居小孩放的鞭炮一响,他的车尾就有东西飞起来了,这两者的关联很明显,存在因果关系。而邻居抗辩道:所谓两者有关联,也是黄先生自己猜测的,画面中根本就不能直接看到鞭炮把车尾砸坏,所以一切的假想都不能成为证据。其实,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有所区别,刑事案件必须实事求是,一点猜测的成分都不会有,必须求证事实。而民事诉讼不同,只要有高度的盖然性就可以。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民事诉讼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事件中,虽然不能看到车尾是被鞭炮直接砸飞的,但也是因为监控视角的原因,黄先生的车被其他并排的车给挡住了,所以只能看见飞起来的画面,看不到之前几秒的画面。不过从鞭炮一响起,车尾就飞起来东西,这在民事诉讼中,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已经属于高度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认定黄先生的车尾是被鞭炮砸飞的,邻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损坏他人财产的,会被拘留吗?小孩放鞭炮时,无意将黄先生车子砸坏,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只需要履行民事赔偿即可。当然,如果是恶意将别人的车损坏,数额较大的,将会被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事件中,可以看出邻居及邻居家的小孩,并不是故意要去砸车辆,而只是一个意外,所以不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不会被拘留。对于这种无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只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就可以了。民法典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邻居因为小孩子放鞭炮,将黄先生的车辆砸坏,需要的维修费,全部该由邻居家承担。大家觉得黄先生的车尾,是不是小孩的鞭炮砸坏的呢?
网友:负责任的家长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做个好的榜样给孩子。
网友:养娃只是一方面,教育娃是大事儿,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老师,从小就教育娃推卸责任并且身体力行以身作则案例教学?这是对娃不负责,娃长大了更对社会不负责,优生优育真的太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