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购买保险
其饲养的奶牛中毒死亡
农户请求理赔
保险公司多次推脱拒赔后
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这样断……
案情回顾:原告吐某于2023年7月将自家圈养的4头“西门塔乐”奶牛以1年期限投保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每头牛需90元保险费共计360元,原告如数交付保险费360元后,被告某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出具了缴费凭证,并协议保险期限为1年、每头牛保险赔偿金为1万元。2023年11月吐某的3头奶牛突然死亡,原告吐某立即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告了此情况,被告某保险公司立即联系畜牧部门共同对奶牛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结果系暴食青储饲草而死亡。
于是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奶牛死亡是由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造成胃酸中毒而死亡拒绝赔偿,并表示“我公司在补贴性奶牛养殖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指出由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管理不善的事故,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不予赔偿。”因此,原告吐某在多次找被告某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3万元。
案件审理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原告吐某按照被告的要求支付了保险费,被告某保险公司也出具了缴费凭证,证明原告吐某的四头奶牛已经被投保了保险。对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原告称当时办理时没有说明或者解释免责的相关条款,也没有提醒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人,被告应该在保险合同签订时给投保人履行说明免责条款,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说明义务,被告也没有提交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证据,缴费凭证投保声明虽然陈述了免责条款方面的字体,可不显示具体的免责条款内容。
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3头奶牛的赔偿金额可以定为保险约定的赔偿金3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在农村从事保险工作时,需要结合农业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主动协调处理,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履行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
作者:张雅倩、阿姨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