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的,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该号牌,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的,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该号牌。
三、制造出售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3日
来源:南乐县交通警察大队公众号编辑:武晶晶初审:王晖终审: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