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便利店偷东西被学校开除后,将公安、区政府诉至法庭

多彩创艺坊 2024-09-07 14:58:22

近日,一起大学生在便利店的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也让我们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2023 年初夏的一个上午,上海一家便利店店长李先生报案称店内有物品失窃。警方迅速调取监控,发现三天前的晚上 9 时 36 分左右,大学生张某手提布包进入便利店。他在货架前踱步,趁店员不在身边,将零食放进布包,还用袋子里的物品遮挡。在短短三分钟内,张某先后将面包、巧克力等 10 件商品“藏”入包中。

9 时 39 分,他再次张望店员位置,确认无人注意后,带着价值 89.9 元的商品未付款便径直离开便利店。 由于当时店内只有忙于盘点和理货的店员与工人,警方很快锁定了目标。当日,张某在辅导员陪同下到某区公安分局,如实供述了盗窃行为,并支付了所盗物品的钱款,主动弥补了损失。鉴于情节轻微,便利店店长李先生表示谅解,公安分局对张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4 天后,张某不服不予处罚决定,向某区政府提出复议。他坚称自己当时仅是忘记付款,并非盗窃,学校也因此事开除了他的学籍。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张某在店门口选取最后几件商品时反复观望店员位置,确认无人注意后转身离开,这明显不符合其急于返校忘记付钱的陈述,而是具有秘密窃取行为的客观表现。

且案发三天内,张某未曾作出归还的意思表示,体现出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谅解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结合张某如实供述、返还钱款以及获得谅解等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但不予处罚,合规合法。 同时,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安机关向学校送达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并不违法。

张某作为成年在校大学生,应清楚自己行为及陈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荆向丽指出,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构成要件,又有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行政处罚要“过罚相当”,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符合法定事由的,应当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但不予行政处罚并不等于行为不违法。 这起事件给我们带来深刻的思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不止于行政机关的处罚,还可能波及生活的其他方面。大学生张某的行为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却付出了被学校开除的沉重代价。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遵守法律,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生活的第一责任人。我们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些小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忽视。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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