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武校特大投毒案今天开庭。
这个案子发生在1997年,安徽省和县南北少林武校的老师付某,因为对校长不满,和武校的竞争对手朱某合谋,准备投毒报复,搞垮武校。
朱某以5万元为报酬,指使付某在学生饭菜中投入两包424毒鼠强,这次投毒造成130人中毒,7人死亡。
随后付某和朱某潜逃长达26年,今年5月落网。
今天案件开庭,7名受害者家属每家要求死亡赔偿金100万,合计700万。其中一名受害者的老父亲——72岁高龄的杨大爷在法院门口接受媒体采访,希望得到一个死刑的结果。
既要赔偿,也要死刑,两个诉求有可能都被法院支持吗?
先说死刑,检方控告的罪名是79年刑法规定的投毒罪,不是故意杀人罪。
这两个罪名分属不同的类别,故意杀人罪属于人身犯罪,是剥夺特定人生命的犯罪。投毒罪属于公共安全领域的犯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付某的投毒地点是武校厨房,厨房食品由不特定多数学生食用,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以投毒罪定性更为妥当。
如果付某往某一个学生的饭盒里投毒,危害的只是这个学生的生命安全,危害结果没有扩散出去,才会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79年刑法规定,因投毒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虽然和故意杀人罪一样,投毒罪也能判到死刑,但需要构成加重情形。如果未造成危害后果,只能判3到10年。
7人死亡130人中毒,已经属于加重情形,主犯朱某和实行犯付某,极有可能被从重处罚,面临死刑的判决结果。
安徽武校特大投毒案案发之后,朱、付二人逃亡长达26年,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追诉时效只有20年,但因为《刑法》88条规定,犯罪人在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当年案发后26年间,警方从来没有放弃过抓捕,追诉时效不会成为两个嫌疑人逃脱处罚的挡箭牌,也不会影响法院最后的判决。
接下来我们再说赔偿的问题。
本案属于《民法典》第194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当年受害者家属有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受侵权责任诉讼时效限制,在排除妨碍后六个月内可以请求赔偿。
朱、付二人残忍的行为造成了七个家庭不可磨灭的损伤,受害者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百万元的赔偿,包括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数笔费用。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这样的,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安徽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1万元,按20年计算是90.2万,达不到100万,但也差不了多少。
问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不在判赔范围,这次受害者家属的索赔很可能不能如愿,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申请丧葬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为人身损害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22年安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500元,按6个月标准估算大概只有51000元。
在今天的开庭中,7名受害者家属不远万里从全国各地赶到马鞍山,带着孩子的遗照参加庭审。在法庭上,据说付某的情绪一度失控,掉下鳄鱼的眼泪。
作为一名老师,为了5万块钱毒害自己的学生,投毒时不考虑后果,被抓了才痛哭流涕,他悔的不是害7个家庭分崩离析,而是自己没有逃出生天。
这样的毒师,理应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什么今天才开庭 让他多活了这么多年 死了也值了 不得不佩服[点赞]办案人员 案件当年就破了 搞到现在开庭。我就是和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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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了26年咋就被抓了呢[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