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状元普法丨电子聊天记录证据如何认定?

讼状元 2025-02-21 12:13:36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聊天记录已成为法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然而,如何正确认定其效力却是一门学问。讼状元小编将为您揭示关键规则,助您在法律实践中准确把握电子聊天记录的证据价值。

一、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电子数据作为我们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种类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列举了电子数据的种类;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二、真实性认定

真实性认定旨在确认电子证据在形式上的真实性,即电子证据(如电子聊天记录)在表面上必须是真实的,若被证实为完全虚假或伪造,则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对于电子聊天记录,其真实性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验证:

1、当诉讼双方均认可某电子聊天记录时,该记录通常会被采纳。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聊天记录往往对其中一方不利,若该不利方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甚至明确表示承认,则法庭将采纳该记录。

2、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证明其真实性的电子聊天记录,通常也会被采纳。这里的适格证人主要指能够接触电子聊天记录的相关技术人员,例如网络服务器的技术维护人员。由于他们的第三方身份和技术背景,他们的具结可以作为充分证据,证明电子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3、若电子聊天记录生成时,聊天双方计算机系统的网络正常运行,则可推定该聊天记录具有真实性,并通常会被采纳。

4、由适格专家鉴定未遭篡改的电子聊天记录,也会被采纳。法庭需确认某人具备信息科学方面的足够知识,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解决电子证据的专门问题,该人即为适格鉴定专家。对其依法做出的关于电子聊天记录真伪的鉴定结论,法庭通常会予以认可。对于其鉴定的未遭篡改的电子聊天记录,法庭也会予以采纳。

三、法庭裁决原则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电子聊天记录,若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证明案件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法庭应裁定其具有关联性。

1、若电子聊天记录中的虚拟人物无法与现实中的当事人相对应,则该记录应被排除。在电子聊天中,每个现实社会的当事人都会使用虚拟身份进行交流,但这个虚拟身份与现实当事人的对应关系是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如果电子聊天记录中的虚拟人物无法与现实社会的当事人对应,则该记录应被排除。

2、若电子聊天记录中的时间记录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则该记录应被排除。虽然电子聊天软件自动记录的时间可由聊天者自行更改,但理论上,任何通过服务器中转的聊天记录都可以被储存在服务器上,服务器的时间设定与互联网时间服务器同步。因此,若对电子聊天记录的时间有疑问,可以通过对应服务器上的存储时间来最终确认。然而,由于网上聊天系统用户众多、信息流量大等特点,聊天服务器不会长时间保留聊天记录。

3、若电子聊天记录内容对待证事实无实质性影响,则该部分内容应被排除。电子聊天是一种非常随意的交流方式,因此电子聊天记录中往往包含大量信息。需要对这些海量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排除与待证事实无关的内容。

四、合法性认定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证据的合法性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合法性。

对于聊天记录而言,如果其在生成、获取等环节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且这种不合法程度足以影响其真实性或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则应考虑将其排除。聊天记录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存储、传递以及显现、收集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容易出现对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合法性对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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