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3·10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结果,我忍不住感慨:这是纵容犯罪?

爱唠叨的小小魏君 2024-12-31 15:07:22

有些事情实在是不吐不快,就在刚刚关于轰动全国的邯郸初中生遭同学杀害掩埋案,经过长久的审理和调查后。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结果如下: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具体的审判结果是由官媒新华社发布,为了能确定消息的来源可靠,小魏君把我看的新闻界面截图如下:

当然虽然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他们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但既然目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这起恶性案件做出了处理结果,自然也是有法可依是充分考虑了被害者以及施暴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就是这么看是合集的处理结果,总让小魏君有些心绪难平!诚然小魏君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是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更不是受害者施暴者任何一方的内部人员!

但是当我看到对张某,李某,马某的处理结果时还是忍不住有些难以接受!我承认对于这起案列我是存在主观能动性!

毕竟看到这么一个孩子,被如此轻易且残忍的活埋杀害,且施暴者在杀了人后,还能旁若无人的用被害人手机发信息,且在背后者亲属询问时,依然可以完整且流畅的用谎言掩饰自己的行为。

如此做法!如此操作!实在是让我根本不可能把他们当做未成年的小孩来看待!

虽然从原则上来讲当未成年犯罪时,是可以依据《未成年保护法》来进行适当性的减刑,但减刑的同时,我们的执法机关能否考虑到犯罪者是否存在主观性还是非主观性?

如果犯罪者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做什么?且这样做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会对他人或家属造成什么影响的话?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不能成为他的保护伞!

特别是当某一超出底线,且违背公序良俗的残暴案件爆发时,小魏君觉得是否可以尽可能的参考一下普通守法公民们的看法!

毕竟有时候法律是具有的延迟性的!而共同推动法律的进展是由千千万万的普通人参与其中的!

而由于这两年来,在网络信息的巨大冲击下导致人手一部智能手机,而又在智能手机的引导下,让许许多多的未成年人其实已经拥有远超出自己年龄的“阅历”!

这种阅历,是无法和小魏君小时候只靠一个收音机和各种书籍的普通80后90后所能相比的!

面对异常成熟的未成年人,我们作为监护人理应拥有更多的指导和管理责任!毕竟小魏君也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对于现在的孩子具体成熟到了什么地步是非常了解的!所以当孩子在日常受到网络某些不良习惯影响,时我也会立马进行纠正!

但有的时候某些劣根性,是根本无法从根源上制止的!如果当执法机关确认了这种行为是根源性问题!

那么重拳出击未尝不是一个好办法!否则处于对如此“轻飘飘”的结果再加上狱中表现良好可以减刑的忧虑,让我有种感慨:这真的不是在纵容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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