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妖:记载于魏晋南北朝正史中,为什么会不断变化,有什么目的?

冷紫葉诉说天下事 2024-11-18 02:00:39

“服妖”是我国正史《五行志》记载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记载始现于两汉、完善于魏晋,延继于后世。

“服妖”一词最早见于《尚书·洪范五行传》:“貌之不恭,是谓不肃, 厥咎狂,厥罚恒雨,厥极恶,时则有服妖。”

后班固在《汉书·五行志》载:“风俗狂慢,变节易度,则为剽轻奇怪之服,故有服妖。”并创立“五行志”专载五行灾异。

所以“服妖”到底是什么呢?为什么会出现“服妖”呢?

“服妖”定义

在我国传统的文化里,理想化的周礼制度是以‘服制’作为礼、乐的表征的。因此“服”在史书中,多数指的是礼制规定的服饰。其并不单指具体的服饰种类,更多指向具有礼仪属性的服装、配饰、车马等。而“妖”的概念基于我国万物有灵的观念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反常能害人的、多具有法术、能做各种变化的本体论的“妖”,如“邪怪為妖,入山洞穴中捉出。”另一种则多作为一种“异”现象来讨论,简单地说,“种花有颜色,异色即为妖。”指的是怪异反常的事物或现象。这种“异”现象在东汉以降阴阳五行、经学灾异思潮发展起来后,往往具有很强的警戒和预示意味。这个意义上的“妖”实质上就是一种界定异端的标签,权威主体用它来标记违背或超出正统、秩序、常识的人、生物、现象、器物等。

结合《尚书》和《汉书》中对“服妖” “貌之不恭”“ 风俗狂慢,变节易度,剽轻奇怪之服”的注解,可知正史中的“服妖”的本义是指权威主体标注出的,在服饰、车马、器物等各方面超出常理、违背礼制且具有警戒和预示意味的行为或现象。

“服妖”记载变化

“服妖”有具体条目的记载始于东汉班固的《汉书·五行志》。班固在《汉书》中首次将服饰中具体的不合规范的现象与天灾国祸联系在了一起。其中有关“服妖”现象的记载有四条,分别为晋献公太子申生穿偏衣指征“申生以谗自杀”、郑国的公子郑子臧好鹬冠指征其被郑文公“使盗杀之”、昌邑王刘贺制仄注冠并赏赐大臣、奴仆指征其被“废为庶人”、汉成帝化民游玩被以“失国祥”为由进行劝诫。

此时“服妖”的记载是对统治阶层男性服饰异行的记录,且确立记载格式基本为“服妖”现象加理由阐释加结果征兆,结合学界对两汉灾异说目的为“欲以灾异符命戒惧人主,使之自敛,不复为纵恣专横之事”的认识,可知此时基于五行灾异发展而来的“服妖”记载主要目的是对统治阶级进行警示和劝诫。东汉正史《后汉书》缺“志”“表”,无“服妖”的官方记载。 现《后汉书》中“八志”为晋人司马彪《续汉书》后补。因此将其作为西汉至魏晋“服妖”记载的嬗变过渡阶段,不多做分析。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正史中五行志部分仍延续此前的记录格式,但记载的 “服妖”类目大幅增加。通过对正史《南齐书》《宋书》《晋书》《隋书》等史书进行查阅汇总,依据涉及大体类目划分,其中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服妖”现象的记载约37条。除去唐时成书的《晋书》《隋书》中较《南齐书》《宋书》五行志部分记载多出的7条,有关“服妖”的记载约30条。

与汉相比,其记载格式基本不变。不同点在于其记载条目数量大幅增加,记载的“服妖”主体角色阶层分化扩大,包含帝王、诸侯、官员、士兵、平民等诸多社会阶层,同时与东汉前记载主体角色皆为男性不同,女性也成为了“服妖”记载的关注对象。

此后,正史中五行志部分“服妖”记载的范围格式基本落定,表现为主体角色涉及社会诸多阶层,男女皆有,记载的类目范围囊括服饰、妆容、车马、行为等多个类别。

魏晋南北朝时期“服妖”书写变化的目的研究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的阴阳观点将社会不同角色赋予阴阳含义,主要目的是确立三纲五常伦理秩序。其中君臣、父子、夫妇构成了董仲舒“三纲五常”论中最基础的阴阳、尊卑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也成为了后来“服妖”书写的基础。

史家将“服妖”现象列为天灾国祸前上天予以人们的警告,不外是假天道言人事,其记载以“异”论“正”、以 “妖”论“常”,通过标注异端的方式反映了不同时期史家不同的内在要求。这一点反映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服妖”的书写上,通过 “服妖”记载中主体角色社会等级范围的扩大、女性角色的加入等变化,反映了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史家对不同社会角色遵循伦理秩序的内在要求,其更具体地表述为:是对“上下”等级的维护,对“内外”错位的警惕。

纵向:对“上下”等级的维护。魏晋南北朝时期“服妖”记载的显著变化之一是记载中主体角色阶层的分化扩大,这表明了史家在“服

妖”记载中对不同身份等级的主体角色的关注。美国社会学家戴安娜·克兰曾指出:服饰在身份的社会建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类对服饰的认识是从由物质到精神逐步变化的。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服饰逐渐从简单的物质需求,演变为了社会秩序等级的重要表征之一。

在最初《汉书》“服妖”的记载中,四位主体角色太子申生、郑子臧、刘贺、汉成帝皆为统治阶层,其书写的目的更偏向于“灾异说”中的戒惧人主。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点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分析该时期不同社会等级主体角色“服妖”记载的共同点,可知史家用了相当的篇幅针对不同社会等级的主体角色描述了一个相同的问题:“上下”等级错位的问题。

这种服装方面上衣下裳的物质定义表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服妖”的记载中有多处出现。诸如“孙休后,衣服之制,上长下短。”“晋兴后,衣服上俭下丰。”等。

同时在记载中“上长下短”是“上有余下不足”的表现,指征的是“果奢暴恣情于上,而百姓雕困于下,卒以亡国。”意思是衣服形制的下长下短是上有余下不足的表现,是统治阶层恣意骄奢,百姓困窘凋敝最终亡国的应验。

“衣服上俭下丰”是“君衰弱,臣放纵,下掩上之象也。”的表现,指征“天子失柄权制宠臣,下掩上之应也。”意思是衣服上俭下丰是君主衰弱,臣下放纵,下掩上的表现,指征了天子失去权柄,大权被宠臣控制的国祸。

这里的“上下”在区分上衣下裳的物质意义之外,也指代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即上下等级。这种社会等级含义的确立,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 先秦著作《管子·君臣下》载:“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

解释最开始并没有君臣上下之分,因此导致社会等级混乱,后来上下有了安排,国家才得以建立。在先秦各项制度确立时,上下已有君臣等不同阶层的指代含义。另有三国时期诸葛所著兵书《便宜十六策》载:“君臣上下,以礼为本;父子上下,以恩为亲;夫妇上下,以和为安。上不可以不正,下不可以不端。”可见在我国封建制度建立之初,对于等级的追求便是上正下端、各安其位、各尽其责、各得其所。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服妖”的记载中,多以服装形制中上衣下裳的变化来指征君臣尊卑、上下权力的变化。在该时期三十条“服妖”的记载中有十一条是关于“上下”不端引发祸事的警告。

诸如“为衣者又上短……下逼上,上无地也” “晋末皆冠小而衣裳博大……上小而下大,此禅代之象也。”“东昏时,以为裙应在下……群下反上之象也”等。如此类衣服上短是臣下威逼天子的征兆,冠小衣裳博大是改朝换代的征兆,帽裙位置由下向上变更是臣子以下犯上的征兆。对比这些“服妖”记载内容对应的原因解释和结果征兆,不难看出,“上长下短”“ 上俭下丰”“为衣者又上短”“ 冠小而衣裳博大”等被列为“妖”的重要原因在于上下本位的错位失衡。

另有“败编自聚于道”指征“兵戈岁起”, “兵士绛囊缚紒”指征“王敦举兵内攻”,这些都是以“下”犯“上”的“妖”行。可见,对不同阶层的“服妖”现象的记录,是用“以妖论常”方式表达了史家对社会和各阶层遵从社会上下等级、各得其所的强烈诉求,其最终目的是对“上下”等级本位的强调和维护。

横向:对“内外”错位的警惕。魏晋南北朝时期“服妖”记载中另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女性的加入,这就引入了一个服饰与性别的问题。首先,服饰在性别上所刻画出的分界线绝不仅只是两性在外观上的区别,它更意味着表象之下的价值与能力以及在社会中承担的角色。因此《礼记·内则》中“男女不通衣裳”的礼仪规定,本质就是男女社会角色、社会责任不同的规定。

《宋书·五行志》载:“魏尚书何晏,好服妇人之服。”其为“服妖”的原因是:“夫衣裳之制,所以定上下,殊内外也……若内外不殊,王制失叙,服妖既作,身随之亡。”其中,“上下”在上文已经做了详细的解释。

关于“内外”,《周易·家人》载:“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白虎通疏证》中嫁娶篇载: “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都对女性的地位责任做了明确范围定义。

这种男位于家庭外,女位于家庭内的划分,确立了男女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因此男着女装被认定为“服妖”的原因便是“内外不殊”,即这一行为代表了男外女内社会角色的错乱。

从社会结构形式来看,男女社会责任的认定亦可追溯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论的建立。

在社会结构完善的过程中,以男性“君”为主导的宗族奴隶制国家等级观念,使得女性一开始属于从属地位的,或者从某种角度来说是被主导被忽视的,奠定了女性被限制被规训的“内”的基础。

这条记载的后半句为“末喜冠男子之冠,桀亡天下;何晏服妇人之服,亦亡其家。其咎均也。”夏桀之妃末喜戴男子冠,夏桀因此失去了天下,何晏穿女人的衣服,也使得自己家族败亡。衣冠服饰自我国文明之始就带有明显的政治化的功用,《古列女传》又记桀常“置末喜于膝上,听用其言,昏乱失道”,意思是末喜过问政事,夏桀还听取了她的意见,最终导致灭国。可见“末喜冠男子之冠”很明显地指向了女性参政这一行为。

统计分析该时期涉及女性的“服妖”记载,发现其判定为“妖”的现象基本都是男女“内外”不分这种社会角色错位引起的,且这一现象多指征了叛乱或女性干政的政治事件。诸如“妇人之饰有五兵佩”“妇人屐乃头方”“移妇人于东方”等“为“服妖”的原因是女子佩戴了男子所用的兵器形状的配饰、女子穿了之前男子才穿的方头屐,女子住在了本该男子住的东面等“内外不殊”的现象,指征的后果也都是“贾后”这一女性干政的政治事件。另有妇人的发型“撷子紒”以谐音指征贾后谋害太子,“飞天紒”,指征“时司徒彭城王义康居东府,其后卒以陵上徙废”的政治叛乱活动。

可见该时期涉及女性的“服妖”记载,主要是对“内外不殊”的女性的服饰、行为等现象的记录,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妖”,点明男女社会角色的错位问题,

同时用这一“服妖”现象指征后续的政治叛乱和女性参政事件。其目的不外是强调男外女内的本位意识,同时也从发型、服装形制、配饰甚至居所等各方面对女性进行规训限制,更深层次的是对女性社会、政治地位提升的警惕,对女性参政的消极和抵制态度。

结语

魏晋南北朝时期正史中“服妖”记载的书写变化,也是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产生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混乱更替频繁,战争和自然灾害使得民族融合加速,同时皇权衰退,士族阶把持权柄,出现了皇帝与士族共治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先前“三纲”论确立的君权父权夫权的主导意识受到挑战,士族阶层引导的注重自我存在的个体意识逐渐觉醒,女性自我意识提高,传统的伦理纲常观念受到挑战。

因此该时期“服妖”的记载主要指向了上下秩序紊乱、男女内外错位等社会问题。其书写目的也在完善史料、警戒后世的基础上,用界定异端的方式表达了对不同社会角色遵循社会伦理秩序的内在要求,以及对女性的社会政治地位提升、干政参政的警惕和规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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