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观新闻报道,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大船海工),其母公司大连造船厂作为中国第一艘航母“辽宁舰”的诞生地,在中国船舶工业领域地位显著。大船海工作为国内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的领军企业,专注于石油钻井平台与钻井船的安装研发。凭借自身过硬的技术实力,在国际市场初露锋芒。然而,在美德等老牌工业强国的长期压制下,大船海工在获取大额订单方面始终面临严峻挑战。
2013年,挪威船王约翰·弗雷德里克森旗下的Seadrill公司主动向大船海工寻求合作。Seadrill公司在国际石油服务领域颇具影响力,拥有规模庞大且先进多样的钻井平台舰队,其服务客户涵盖埃克森美孚、雪佛龙、壳牌等国际石油巨头。公司所有者约翰·弗雷德里克森身家超千亿人民币,在全球富豪榜中位居前列。对于渴望突破大额订单困境的大船海工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合作机会。
船舶(资料图)
双方迅速展开谈判,Seadrill公司提出由大船海工承建8座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及配套设施的需求。此业务本在大船海工专业范畴之内,技术上并无难题。但在付款比例协商环节,出现重大变数。按照国际通行惯例,此类大型工程项目定金与尾款支付比例通常为3:7。然而,挪威公司对此标准表示不满。大船海工为成功承接这份价值130亿人民币的大额订单,展现出极大诚意,将定金与尾款比例调整为1:9,仅收取10%(即13亿元)的定金,其余款项由自身先行垫付。
合同签订后,大船海工全体员工全力以赴投入项目建设。施工进展顺利,短短5年时间,工程完成度接近60%。照此进度,有望提前且高质量完成全部项目。但在此期间,挪威公司鲜少派人检查工程进度,几乎未进行正规的验收工作。大船海工虽对此存疑,却将其解读为挪威公司对自身技术与信誉的充分信任,或是大型企业特有的管理风格,依旧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2016年,挪威公司单方面宣布撤销6座钻井平台订单。当大船海工对此提出质疑时,挪威公司仅要求其查阅合同条款。原来,合同中暗藏隐蔽条款,依据该条款,挪威公司此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彼时,大船海工已为项目垫付大量资金,累计金额高达30多亿人民币。这一突然毁约行为使大船海工瞬间陷入绝境。
大船(资料图)
大船海工紧急采取补救措施,尝试在全球范围内低价寻找买家,期望转让已完成部分建造的6座钻井平台以挽回部分损失。但现实极为残酷,工业发达国家因自身已构建完善的钻井平台体系,对外部采购需求极低;发展中国家虽有需求,却因资金短缺无力承接。更有甚者,部分国家和企业企图趁火打劫,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大船海工的努力最终未能成功,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扣除已收取的定金,此次合作直接导致大船海工亏损超20亿人民币,加上订单损失,总损失高达上百亿人民币。
挪威公司毁约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从市场因素考量,2014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大幅下跌,从每桶100多美元骤降至每桶30多美元。受此影响,海上钻井平台市场需求急剧萎缩。Seadrill公司若继续履行合同,相关钻井平台短期内难以实现成本回收,加之支付给大船海工的定金较少,权衡利弊后选择毁约以降低损失。从政治层面分析,当时中美正处于贸易战时期,挪威作为西方国家,跟随美国对中国采取制裁行动,其毁约行为带有一定政治意图。此外,挪威公司在商业竞争中素有不良记录。
上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其与美国合作,诱使乌克兰造船厂拆解已建成30%的乌里扬诺夫斯克号核动力航母,事后恶意违约压低废铁收购价格。2013年,在与大船海工合作的同时,采用类似手段致使韩国大宇公司高价出售两艘钻井船后破产,且大宇公司因合同陷阱不仅损失全部资金,还额外支付巨额赔偿款。
造船工厂(资料图)
面对挪威公司毁约,大船海工在法律维权方面遭遇重重困难,最终无奈申请破产重组。在困境中,大船海工并未放弃自救。在国家支持下,利用保险理赔资金积极开展自救行动,一方面将部分工程项目转移至其他公司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恢复生产,承接利润较高、成本相对较低的项目,如建造两座自升平台、两艘乙烷运输船、加注船等。经过不懈努力,2021年大船海工成功实现从破产到重组的转变,逐步恢复经营活力。
此次事件为中国造船业敲响警钟。过往许多中国企业对欧美国家所谓的“契约精神”深信不疑,挪威公司的行为使中国企业深刻认识到国际合同中可能潜藏的风险。此后,中国企业在签订国际合同时更加审慎,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重蹈大船海工覆辙。如今,中国造船业在国际市场已占据重要地位,而挪威船厂因这类不诚信商业行为,在国际市场声誉严重受损,遭到众多国家排斥。大船海工的经历虽充满伤痛,但也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成长的宝贵经验,推动中国造船业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