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发“虚假诉讼”之争?定边县人民法院真假诉讼之谜?

反诈妖妖灵 2023-01-10 00:39:10

近日,原籍武安市的武先生向我网求助称,其陷入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中,不仅被人暗算,而且还有纪检干部、原副县长牵涉其中,自己多方举报均泥牛入海,杳无音信,现求助媒体,请求对此事进行客观报道,希望引起社会关注,期待事件水落石出。

武先生为此向我网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记者通过武先生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事件的始末进行了认真梳理及调查。

原委经过:

武先生是西安西航电力石化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西航电力)。通过朋友结识了陕西鑫路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海。武先生称,李某海与其结识后,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截止到2018年1月30日已向其借款670余万元。

2017年7月李某海游说武先生花费120余万购买一部30型钻机(临时编号40697队),后该30型钻机改造成40型汽井钻机又花费了约300万元。

2018年2月25日,李某海将其本人的40型钻机(临时编号40026队)抵押于武先生,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是未履行抵押手续,就是这一疏忽为今后的系列诉讼埋下了隐患。

据武先生自述,为了能够顺利还钱,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两年间,李某海将其两部钻机(一部武先生本人购买,一部李某海抵押于武先生)拉到延长县给延长油田打井,讲明每年每部钻机给武先生壹佰万元租金,共两百万元,并亲自出具了按手印、盖公章的借条,但李青海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借款。而后又对借据等矢口否认。武先生一步一步掉进了李某海精心编织的陷阱,坠入深渊。

陕西鑫路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李某海其人

记者调查发现,陕西鑫路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路科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海。该公司自身风险20条,关联风险23条,历史风险41条,司法案件36个。2022年被执行人信息3条,累计被执行总金额405.4022万元,历史被执行人信息34条,累计被执行总金额达2477.4604万元。李某海本人自身风险共有22条,其中共有17条因“关联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及“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被限制高消费。

曾被宜川法院追讨1693230元农民工工资

2020年1月19日,宜川头条发布“宜川法院成功帮助28名农民工讨要工资1693230元”文章,称鑫路科公司涉(2019)陕0630执45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共计欠宋金存等28人农民工工资1693230元。

在法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的情况下,李某海积极配合,履行了全部执行款1693230元。至此,宋金存等28人的讨薪之路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

突如其来,意外收到法院执行裁定

2019年5月30日,武先生的西航电力与银川高新区致远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签订《钻井工程合作协议》,并分别将两部钻机拉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木钵镇进行钻井作业。

2019年9月底,就在致远公司准备给武先生的西航电力进行工程结算的时候,就在此时,定边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突然来到庆阳市环县找到致远公司,送达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回证”,要求对鑫路科公司在致远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及预期所得工程款共计7050000元予以扣留。依据是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分别作出的(2019)陕0825执78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825执78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9)陕0825执7843号之二《履行通知书》。

蹊跷诉讼,疑点重重

原来是在半年之前,也就是2019年3月26日鑫路科公司及李某海被张某告了。那么张某是谁?他和李某海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他又因为什么原因起诉李某海呢?随着案件的逐步发展及随后纪检干部的出现,一切慢慢明朗。

当天立案、当天送达、当天调解、当天裁定

据武先生提供的定边县法院的裁定文书可以发现,2019年3月26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出具(2019)陕0825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并在3月26日当天将“回证”送达原被告。

在民事调解书中称2018年6月18日被告鑫路科公司向原告张某借款700万元,出具借条一支,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双方经调解,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达成还款协议。

在民事裁定书中,则写到原告张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将鑫路科公司所有的JJ225/42-K井架(其设备与部件详见清单)予以查封。而案外人钟某远自愿用其房产为原告作担保。

在这张民事裁定书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时间竟然是2018年3月26日,很明显,定边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某艳写错了日期。

记者发现,该案件自身疑点重重,很多情节不合常理,甚至让人匪夷所思。

疑点一、700万巨款,起诉全凭一张借据。

在武先生提供的一份材料中,疑似定边县法院审判员赵某艳书写的《情况说明》称,“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己不利的事实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因双方对借款的事实及交付情况均无争议,故未对借款交付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继续回到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执7843号、之一及之二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通知书》上来,记者发现这三份文件分别表述三个重要内容,一是“由于鑫路科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700万元之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法院查明鑫路科公司在致远公司有到期工程款及预期所得工程款7050000元,并对款项予以扣留”;三是“提取鑫路科公司在致远公司的到期工程款7050000元至定边县法院执行局账户”。

疑点二 、主动告知财产,自愿达成调解但不履行;明明于2018年2月25日已经将井架抵押,却又隐匿真相主动要求执行财产,并亲自带领执行局的人去执行钱款,如此反常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呢?这个诉讼的真正动机又是什么?

收到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致远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及《执行异议申请书》称:“致远公司查阅历年的业务合同及往来账目,找不到任何与鑫路科公司的业务文件和账目,致远公司从未与其有过业务往来,不存在过任何工程施工合作,也没有任何财务往来”。据此要求依法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执7843号之一及之二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通知书》,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要致远公司协助履行将被执行人鑫路科公司在致远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及逾期7050000元予以扣留及提取的义务。并对鑫路科公司及李某海的干扰行为予以严惩。

为了还原整个执行过程,记者致电致远公司负责人刘先生,针对当天定边县法院工作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尽管过去了三年多时间,提起当天情形,刘先生依然表现的很气愤。刘先生说,当天李某海带领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去公司地址找他,刚一见面,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便称,“没事,都是自己朋友,都是自己人,有啥说啥,坐下来聊聊天”。刘先生很疑惑,因为他压根不认识李某海。

结果在聊天的过程中,刘先生发现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套他的话。明明说是“聊天”,现场也没看到纸笔,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到最后却成了“做笔录”,要求刘先生签字,被刘先生果断拒绝,刘先生感觉自己被骗了。刘先生同时向记者透露,致远公司向定边县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明》后,两年多时间过去了,定边县人民法院未就此给予官方回复。刘先生问到定边县法院,对方给的答复竟然是“不要你管了,我们以后不去执行你就行了”,如此执法,简直形同儿戏。

疑点三 、定边县法院执行局的三位工作人员提到的“都是自己朋友”,那么到底谁和谁是朋友?未事先告知,明明说是“聊天”结果却成了“做笔录”,提交《异议申请》,两年多时间都未答复,办案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而武先生的公司于2019年以案外人身份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执行措施,最终被驳回。在(2019)陕082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上这样写道:“案外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其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的管理人员张某、刘某、赵某以及所提供的资料显示有经济上的来往关系”,最终因“举证不能、于法无据”被驳回。该裁定书上表述的被执行人鑫路科公司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显示有“经济上的来往关系”,不清楚这里指的是案外人武先生的西航电力石化设备公司还是银川致远公司呢?模棱两可的表述,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疑点四、尽管武先生与鑫路科公司及李某海本人存在经济纠纷,但与致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是武先生的西航电力石化设备公司,致远公司也证实未与鑫路科公司有过业务及账目往来。那么定边县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鑫路科公司在致远公司有到期工程款的呢?认定依据又是否充分?武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裁定书上提到的有“经济上的来往关系”到底指的是和谁有来往关系呢?

带着种种疑问,我们接着往下看。

峰回路转,波澜迭起,纪检干部公然索贿并泄露案情

2020年11月16日武先生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反映“定边县法院严重渎职,包庇黑恶势力,虚假诉讼,侵占民营企业财产”情况,后榆林中院公函转至定边县人民法院审务督查室查证落实。一时间,武先生看到了希望,案件似乎有了转机,杨某军的出现,让他仿佛抓到了救命稻草。

2020年12月22日定边县法院审务督查室副主任杨某军与武先生取得联系。在武先生提供的2020年12月22日14点59分的电话录音中,一位来自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自称杨某军的人联系武先生,向武先生调查了解举报内容相关事宜。由于武先生人在西安,武先生向杨某军表示说,如果有公干,杨某军来西安也可以。如果杨某军走不开,他随时都可以去定边法院配合调查。杨某军说,他准备去趟延安,武先生回复称西安到延安有高铁。此时,杨某军称“有些事情我没法开支”,武先生赶紧接过话茬说“没法开支,你来呀,我开”、“只要您动身,路上开支我来开”,并称实报实销也行,先行支取也行。杨某军此时称“要开就开两个人的,不能一个人,因为办案是两个人”。武先生说你来十个人都行。这时杨某军回复称“看看何时起身,费用先借上”。

通过武先生的自述及证据材料显示,12月25日、27日他通过微信共给杨某军转账2万元。1月3日,杨某军来到西安,他在西安天鼎酒店给其开好房间,并在612号房间内为其准备了1万元现金,当天杨某军又以老婆要买天然气,自己手机微信没有钱为由向武先生索要960元。1月7日,杨某军告知他,其女儿在银川生孩子,武先生又奉上5000元。

2021年3月15日,杨某军向武先生说,因为案情涉及虚假诉讼,需要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打点,共两个经办人,每人2万元,还有2000元招待费,共计42000元。这笔钱打入了杨某军提供的建设银行的卡号里。2021年5月23日,杨某军因为害怕纪委追究将42000元原路退回。

吃拿卡要,泄露案情

“我在和杨某军交往过程中,除了吃饭、住宿、各种招待以外,还送了许多烟酒给他。在整个案件中,杨某军两边通吃,一边透露案情进展,一边索要贿赂”,武先生说。

在一段录音中,杨某军告知武先生称,“提案已经出来,要上党组会(讨论),现在等着党组会最后那么一招。就给你定下来看咋弄,你现在的话如果说是弄人,就追究诈骗的事情,如果你要要东西这次上那么个会,我是那么讲的,你现在的话究竟是要钱呢还是非要治(追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这个人”,武先生非常坚决的回答,治人不要钱。就在这之后没有多久,杨某军以公安机关需要打点为由向武先生索贿42000元。

在武先生提供的录音里,杨某军多次提到他手里有个证据,就是钟某增出20万也不会给他的。究竟是什么证据?我们不得而知。在另外一段对话中。杨建军称,张某给其拿了5万元还有4条烟,他准备退回去。

疑点五、审务督查室副主任杨某军曾经给张某及李某海都做过笔录,那么笔录内容究竟是什么?是否可以公布于众,其次杨某军口中所谓的钟某增出20万也不会给的“证据”又是什么?

惊天秘密:借贷诉讼三人组“干弟弟、姐夫还有小舅子”原定边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浮出水面

武先生告诉记者,“一直以来,他始终觉得幕后像是有一股神秘力量在推动,而且这个人在定边当地应该能量很大”。

在武先生提供的另外一段录制于2021年1月21日的音频里,一位自称钟某增的人联系武先生,称他也是李某海的债权人。武先生这才回忆起,曾经李某海向其提起定边县一位钟副县长,教师出身。武先生赶忙在电话里说了一句“钟县长你好”。钟某增在电话中称,根据他掌握的情况看李某海目前一无所有,他想和武先生坐在一起沟通这件事。他说李某海欠他大几百万,2015年就把李某海起诉了,没要回来多少钱,只有几十万。 钟某增向武先生提议把“(井架)架子一弄,然后在架子上再挣点把咱们的弄回来”。

在武先生提供的数十段录音中,记者梳理出多条关于杨某军提到钟某增其人的录音。其告知武先生,这个案件的原告张某和钟某增其实是姐夫小舅子的关系,钟某增是张某的大姐夫,而李某海认钟某增为干哥哥。李某海其实只欠张某20多万,而李某海欠钟某增二三百万元。因为有利益纠葛,李某海过去许多违法的事情都是钟某增摆平。

武先生称经了解为原告张某提供抵押物担保的钟某远疑似为钟某增的儿子(后续庭审证实钟某远为张某的外甥)。

记者通过百度检索发现,2003年因石油清理整顿工作不力,钟某增作为定边县主管副县长曾被榆林市委停职检查。随后其又成为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2020年7月24日还被推选为定边县老年体育协会第七届主席。

从媒体报道的时间段来推算,钟某增担任定边县副县长最少都有13年,而且分管多项工作,可见其在当地的人脉资源多么根深蒂固。可谓“手眼通天”,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朋友圈很广”。

涉嫌虚假诉讼,法院中止审理,原告上演“金蝉脱壳”

在此之前,为了避免该案因涉嫌虚假诉讼牵涉案件审理法官。杨某军曾试图说服武先生撤诉。

2021年1月12日在武先生与杨某军的一段对话中,曾提到,法院领导要保护他的人,他作为领导也要保护他们院的人,如果我们(武先生与李某海)两个人逼他,他就采取拖的方式,如果武先生不让步,回去他们法院里人就骂他,说是你这不是自己人害自己人吗?我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你非要放到公安局去。整个全院上下的人都要骂他,他说的我不管最后结果是啥,我还得要感激他。杨某军还说,如果不撤案,武先生就是在害人,把这么多人都给害了。杨某军说那他帮武先生把机子(井架)拿回来,然后让那个钟某增,把李某海管住,他如果管不住,那就是他们自己承担后果。但该建议被武先生果断拒绝。

在武先生及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下,2021年9月2日定边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5民再9号]称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需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故中止原告张某诉鑫路科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

随后,定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介入调查。

武先生称,定边法院在2022年1月24日再审期间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口头拒绝西航电力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此案再审的诉讼申请,以及其于2021年7月15日递交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2021年8月15日递交的“异议申请书”,且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用以掩盖其虚假诉讼的真实性。

武先生称,时至今日,其与律师多次要求查阅再审案卷,法官坚决不同意查看案卷以及公安局给定边法院出具的函件,而从律师提供的庭审记录来看张某和李某海有证据能证明的债务关系只有30万,如此证据竟然能让公安机关作出“不构成虚假诉讼”的处理决定,让人难以信服。直到现在定边县公安局都没有下达正式文书,只是口头通知武先生虚假诉讼并不成立,致使武先生想行政复议都不行。

在2022年1月24日在定边县人民法院召开的“张某与李某海一案庭审记录”中,在没有武先生的西航公司参与诉讼的前提下,原告、被告“愉快”的坐到了一起。记者发现原告张某的700万借据竟然“化整为零”,变成了张某、钟某增等八人的债权转到原告张某处,其中326万元为本金,利息3933216元,原告竟然还让了18万,凑整700万。当然这些不出意外的,被告一律予以承认。

在这份庭审记录里,记者发现,原告张某直接与被告转账的仅有一笔30万,是原告会计代原告转入。其余各笔有称代转的,有称垫付的,还有债权转让的。琳琅满目,五花八门。

疑点六、武先生一直质疑定边法院的案件卷宗材料及杨某军的询问笔录并未真实移交,是否属实?

钟某增与武先生通话时曾称“借给李某海大几百万,2015年就起诉了要回了几十万”。而在这次庭审中,已经证实的是钟本人曾于2008年、2011年先后6笔借给李某海825050元。同时疑似钟某增儿子的钟某远曾经为原告提供700万的财产担保。请问作为公职人员,钟某增这些收入来源是否合法?钟某增借出这些钱款的用途又是什么?是否违反纪律从事经营活动?

另外上述八人的转账记录大多年代久远,最长距今已经将近14年,请问定边县公安机关如何认定这些转账记录的实际用途为民间借贷,即便是借贷,间隔这么久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同时公安机关又是否调查李某海的账目支出情况,毕竟十余年过去了,如果分文未还似乎也不符合常理。比如钟某增的6笔转账记录,前两笔发生在2008年,后四笔发生在2011年,既然李某海一直欠钱不还,那么相距三年时间钟某增为何还要再次出借,明显违背常理。

另外说到债务转移,为何不在诉讼前提前转移,为何要选在武先生举报法院中止审理之后。无论如何解释, 700万的一纸借据恐怕都不能被认定为真实存在的。

所有的这些信息,群众都需要有个交代。

2020年3月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西航电力石化设备制造公司诉鑫路科公司及李某海民间借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9)陕0112民初19151号]。被告鑫路科公司及李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航电力石化设备制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75830.65元,利息36万。

2021年10月1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发布 [(2021)陕0112执恢581号] 公告,对鑫路科公司及李某海位于庆阳市环县木钵镇-256井场40型油钻机设备进行续查封。

1月6日,记者通过定边县人民法院《关于群众反映作风突出问题受理方式》里的电话联系上了法院监察室,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监察室工作人员回复称,已将相关线索转交定边县纪委监委,具体进展请向定边县纪委监委了解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事件进展,我网将持续关注,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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