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父丧礼购买20条香烟,怀疑假烟后又买了50条

凡夫情理法 2024-10-12 16:53:37

广东,男子为父办理丧事,从烟酒店里分两次购入了20条香烟。谁知,客人反馈烟的味道不对,男子又在同一商店购买了50条。事后,男子以烟酒店售卖假烟为由,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卖家进行退一赔三,即赔付49000余元。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广东,本案故事的主角张汉生,因为父亲突然与世长辞,便赶回了农村老家为老人料理后事。在村长的帮助下,按照当地习俗丧礼前后需要持续三天,所以烟酒成为了丧礼中的必需品。经过张汉生同意,村长联系当地镇上的一家烟酒店老板王某,让其送来了白酒和香烟各10件。翌日,王某在村长的安排下又送来了30瓶白酒和第一天同样价格的10条香烟。谁知,在举办丧事的过程中,好几位前来帮忙的亲友邻居反映从王某店里拿来的味道不对劲,没有烟口味的绵柔感,反而非常呛人,大家质疑张汉生是买到了假烟。在了解情况后,张汉生非常愤怒,由于自己忙于丧事,也无法根据现有证据断定对方提供的就是假烟。为了亲自验收,并留下更多物证,张汉生以明天用烟量大为由,让王某再送来50条同款香烟。谁知,王某反馈自己存货不多,估计一时难以凑齐,听到王某这样一说,张汉生心生疑问,难道王某察觉到了什么?不过,第三天,王某清晨准时送来了50条同款香烟,张汉生取出5条给客人分发下去。果然不出所料,许多亲戚们跑来告诉他,这5条烟的味道还是不对,看来还是假烟无疑。为了顺利操办父亲的丧事大典,张汉生从别家店里购买了香烟救急,而把王某送来余下的45条香烟先留存好。完成父亲的葬礼后,张汉生经过慎重考虑后,将王某兜售假烟的行为举报到了主管部门,最后鉴定出剩余的45条香烟都是假烟。最后,张汉生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按照70条香烟的价值,向其支付三倍赔偿金。

第一、原告张汉生主张被告王某卖给自己假烟的依据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原告张汉生举证提供了王某开据的收据单、两次支付烟钱的记录以及在第三次收货时录像视频,以此来证明被告王某以假乱真,向张汉生出售假烟,已经构成了欺诈。所以,原告张汉生向法院诉求被告王某退还前两次收取的烟款共计4700 元,并对70条假烟的价值进行三倍赔偿,总计49350 元。第二、被告王某的反驳依据理由。本案中,被告王某反驳原告张汉生主张的依据理由如下:一是被告认为原告张汉生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为从自己处购买香烟的是村长而并非张汉生。二是原告张汉生第一第二次购买的香烟,他没有证据证明是假烟。三是原告张汉生第三次突然大量购买50条香烟,并进行了视频录制,不排除其别有用心,同时原告发现假烟后,又从其他地方购买了香烟,不能排除这50条香烟不会被他调包。四是第三次自己送来的50条香烟,是自己从别处借调过来的,即便存在假烟,也应该与自己无关。所以,被告王某认为原告张汉生行为疑点重重,请求院方作出公正判决。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法院经过庭审,就被告王某提出反驳原告的主张依据进行了法庭辨论。对于被告提出的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调查发现张汉生与村长手机中的聊天及转账记录,认定村长是受了原告张汉生的委托才去买烟的,而且收据单中有张汉生的名字,所以张汉生具有主体诉讼资格。对于假烟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张汉生认为前两次购买的20条香烟系假烟,因其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认可;而对于另外50条香烟,经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确为假烟,故可予认可。对于被告王某认为第三次50条香烟是从别处调来的,并且提出张汉生自己再次购买香烟可能调包的质疑,但是被告王某无法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按照50条香烟的价格的三倍向张汉生赔偿3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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