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的舞台上,众多未成年人为了展现独特个性,追求新奇刺激,犹如飞蛾扑火般选择了文身。然而,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他们,宛如懵懂的羔羊,尚未意识到这一行为可能会给他们未来的人生之路投下一片阴影。那么,未经监护人同意,给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店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引人深思的案件。2023 年 5 月,年仅 14 周岁的小雯在朋友的引领下,宛如一只好奇的小鹿,踏入了某文身店咨询文身事宜。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 150 元的价格成交。随后,被告如同一双巧手的工匠,在小雯的双臂上精心雕琢出花图,又在手腕处刻下了两个汉字。
小雯的母亲在偶然间发现女儿身体多处竟然有文身,犹如五雷轰顶,心痛不已。于是,前不久她毅然决然地将文身店经营者诉至昌邑区法院,请求判令文身店经营者返还小雯文身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50000 元。同时,她还申请了鉴定,要求在鉴定后赔偿文身清洗费。被告文身店经营者却辩称,小雯到店里文身完全是出于她的个人意愿,自己从未对其进行过任何蛊惑诱导,反而还苦口婆心地劝诫她进行大面积文身一定要深思熟虑。而且,据被告称,在小雯文身之前,她身上已经有多处文身,并且通过观察小雯的言行举止,丝毫没有察觉到她是未成年人。
由于原告申请鉴定,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对文身的清洗费、祛疤修复费进行评估。经过四家医院门诊的细致检查,鉴定机构如同一位公正的法官,最终判定需要进行 8 次激光治疗,按照文身面积计算,共计费用高达 769800 元。同时,由于没有疤痕形成,因此不支持疤痕修复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文身店经营文身项目,应当知晓文身对人体尤其是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权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在通过外观能够判断出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年龄便提供文身服务,不仅违反经营者应有的职业道德,也与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法律精神相违背,故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父母身为法定监护人,却未能尽到教育、监督、保护和照顾的职责,理当承担 40%的次要责任。如今,原告尚未进行文身清洗,费用尚未实际产生,鉴于原告家庭的经济状况,同时也是为了确保这笔费用切实用于文身清洗而非其他用途,故而酌定支持一次文身清洗费用,即 96225 元(769800÷8)。与此同时,判决被告返还文身费用 150 元,并承担鉴定费 2200 元。倘若继续清洗文身,可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再次主张权利。
法官言道:2022 年 6 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犹如一道坚实的屏障,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恰似一把锋利的双刃剑,通过用针刺破皮肤后将颜料渗入,以形成永久色素沉淀,留下的是难以磨灭的图案。文身的色素通常需要多次激光清除,整个清除周期长达一年以上,且费用犹如天文数字。当下,绝大部分公务员岗位都要求报考者无文身,尤其是执法、执纪、司法部门。未成年人文身,无疑会对其日后参军、报考对身体条件有要求的职位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文身店或文身服务提供者必须像守护生命一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高度的审慎注意义务,坚决杜绝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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