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方鹏鹏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电费条款效力认定解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6-18 13:53:02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照高于政府定价的电费标准收取电费(以下简称“电费条款”),承租人大多以该电费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部分以该条款违反政策文件、格式条款规范为由,要求出租人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围绕房屋租赁合同电费这一话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裁判规则,归纳解析了房屋租赁合同电费条款效力认定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电费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带来违背市场经济契约正义的风险。民法典在整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格式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初步构建起一套包含格式条款的认定、法律效果及解释规则等在内的完整规制体系。

二、电费条款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电费条款引发的纠纷中,多数承租人会以电费条款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为由,要求法院认定电力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正确识别、区分相关规范的性质,坚持鼓励交易的原则,审慎认定合同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电费条款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是指法律秩序外的道德。如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公序良俗主要包括基本权利之维护、弱者利益之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之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之维护以及伦理道德之维护五大类。

法律规定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该条款中使用了“禁止”一词,属于强制性规定无疑。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电费条款效力时,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首先考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考察电费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被撤销的情形。实践中,因政府电价公开透明,考虑到承租方经营业态、电力传输客观损耗、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等运行维护费用分摊情况等,应避免简单通过“违法无效”“背俗无效”等否定私法所保护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意,做到保证合法性的同时考虑合理性,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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