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东莞某小区高空坠落苹果砸伤女婴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根据法院判决,肇事女孩需要向被砸伤的女婴赔偿1,858,681.72元,如肇事女孩有财产,则在其财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其监护人补充承担.
2018年3月9号下午,年仅三个月的帆帆,被家人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返回住处时,在单元入门处被一个从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事发后公安机关经对苹果碎片进行DNA检验鉴定及调查询问,查明苹果是因租住在该单元24层,年仅11周岁的女孩小欣不慎从其自家阳台落下,事发时其一人在家。之后帆帆历经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其伤情司法鉴定结论为因颅脑损伤遗留左侧偏瘫及开颅术后分别评定为二级10级伤残,至少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9年1月30号,帆帆父母诉至东莞第三法院向小欣及其监护人索赔544万余元后,又以单元房屋措施存在设计缺陷及物业未尽到,安全警示保障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结合各方说法,梳理出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分别为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女婴在为家人抱回家中的途中,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造成损失,女婴及其监护人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肇事者小欣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事发时小欣不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小欣的侵权赔偿责任,首先要从个人的财产中予以负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法院特别指出,尚未成年的小欣事发时,一人单独在家,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不能减轻其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同时法院一审也认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小欣一家代理人在庭审时提出的小区建筑存在设计缺陷,法院指出事发楼盘的公共出入口通过2,3,4层房屋阳台的逐步突出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施工设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通过了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查,对此并无过错。物业一方根据相关取证,平时已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有组织小区居民向原告一家进行捐款,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在小欣的家中非楼盘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物业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也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在计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后,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及其监护人向受伤女婴支付赔偿款1,858,681.72元。
转载请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