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随艺动
导语:广州一起因离婚引发的房产纠纷案引发关注。一名男子为女儿能上更好的学校,将父亲名下的学区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两年后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按照之前的承诺赔偿房产200万元,及青春损失费60万元,与此同时,公公也拿出一份承诺书要求收回房子。这起复杂的家产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如何判决?
位于广州市中心的一套总面积59.52平方米、分摊面积为6.36平方米的房子,是1993年时丁大爷全款购买的。丁大爷与妻子陈大妈育有儿子丁先生和女儿丁女士。
2013年,丁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个女儿。尽管杨女士和丁先生都是本地人,但杨女士觉得公公婆婆看不起自己,因此频繁与丈夫争执。
2019年,为了让女儿上更好的学校,丁先生与父亲丁大爷商议,将学区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当时,丁大爷同意了,并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价为12000元,丁先生补交了房屋土地出让金11270元。
过户后,杨女士因未在房产证上加名而与丁先生发生争执。为了家庭和睦,丁先生承诺加名,并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如离婚,将赔偿杨女士200万元,并将婚前购买的房子赔偿给杨女士,再加赔偿青春损失费60万元。随后,丁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了杨女士的名字,明确其有一半份额。
然而,杨女士为确保权益,要求再签订一份《析产协议书》,约定房子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
2023年,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按照承诺书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丁大爷也拿出一份承诺书,将儿子丁先生、儿媳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子。
一审法院认为,丁大爷与丁先生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价格低于市场价,且丁先生名下还有一套房子,故认定丁大爷将房子过户给丁先生是为了确保女儿上学,并非赠与或交易。法院判定房子产权归丁大爷所有,丁先生与杨女士需将房子过户还给丁大爷。
杨女士不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房子归丁大爷所有。
面对二审法院的判决,杨女士感到失望与无助,离婚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让人们再次聚焦于房产过户、婚姻财产纠纷等问题。
律师纷纷表示,此类案件涉及家庭财产权益,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时务必慎重,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财产损失。
与此同时,丁大爷一家也为这个结果感到松了一口气。他们表示,尽管经历了这场风波,但还是一家人要互相扶持,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谐。
而丁先生与杨女士的女儿,在这起事件中成长为了一个懂事的孩子,她深知家庭的重要,并发誓要为家庭的幸福付出自己的努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起案件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淡去。然而,它留下的教训却是深刻的。
在家庭生活中,亲情、爱情和金钱交织在一起,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是每个人都需要学会的生活智慧。
而对于房产等家庭财产问题,更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免因一时之失而导致家庭破裂。
在这个看似平凡的故事中,我们看到了生活的不易,也看到了家庭的温暖,更看到了法治的力量。
在我国,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每个人都应该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女人离婚没拿到前夫买的房子的一半就失望无助,拿了几十万青春损失费就够厚颜无耻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