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周奇案之生财有道:秦法是如何惩罚那些盗窃者的?

海叔说 2025-04-13 17:57:07

俗话说,钱财乃身外之物,可是总有些人会因为钱而动些歪脑筋,比如盗贼。春秋战国时期,虽然整体社会风气比较古朴沉重,人人崇尚君子之风,但是,依然有人为了一己私利而沦为盗贼,欺压百姓。遇到这样的人,喜大人等法学专家们又该如何处罚他们,为民请命呢?答案当然要从一个个经典案例中寻找。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一个词语,叫窃钩者诛,这个词的意思就是偷窃钩的人要被诛杀。为什么仅仅是偷盗物件就要判得如此之重呢?

原来啊,根据《荀子》的记载,当时的人们对盗窃是深恶痛绝的。尤其荀子及其弟子更是认为盗窃人家的私有财产的行为十分可耻,是一种非常害人的行为。许多学者也认为,君主们行政的主要祸患就是盗贼。这是由于当时井田制逐渐瓦解,土地私有制开始出现,所以人民的私有财产自然就逐渐受到了官府的重视。

那么,对私有财产损害比较严重的盗贼自然就成了官府重点对付的对象。而且许多时候,盗贼还充当反抗者的角色,经常利用造反的机会祸害百姓,为了维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当时各国的君主和官吏自然会为了百姓而一致对外。

比如春秋时期鲁国贵族盗跖,根据《庄子》记载,此人曾经率九千人反叛鲁国,借造反之机赶走人家的牛马,抢别人家的妇女,可以说是鲁国的大祸患了。可见,盗贼对国家的安全产生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对于各种各样的盗贼,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还是相当严苛的,为了让人们对做盗贼产生心理阴影,官吏们开始制定各种各样的肉刑,他们认为盗贼本就可恨,不损伤其发肤器官,他们是不长记性的。

战国时期李悝就曾经将在其《法经》中安排了《盗法》和《贼法》两大章节,并且认为抓捕盗贼的好办法在于核查搜捕,对现代刑侦工作者抓捕盗窃团伙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不过,作为一本法学著作,《法经》还是具有着非常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刑法过于严苛了。如果是盗跖这样的大盗,轻则发配充军,重则就是死。而且一些偷物件的也是重罪,在《晋书》中记载的有关《法经》的内容,曾经明确显示,“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如果说害人性命的大盗判重点无可厚非,可是偷物件并没有致人死地,反而还要死路一条,这刑法难免过重了。

随着《法经》被商鞅带到了秦国,这种问题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人们受了重典,身体残破,自然无法再通过劳动来改邪归正,甚至犯的罪越来越重。秦国的官吏在推行商君之法的同时,也不得不在实践中考虑,如何将盗法和贼法的惩罚程度降低,使盗贼们可以变成劳动力。

作为令史的喜大人,自然在生活中经常遇见盗窃这样的事情,对于安陆和鄢两县的盗贼,喜大人的处理方式还是非常多面化的。

在《法律答问》中,喜大人记载了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盗窃案件的方法。由于盗窃罪的侵犯对象是财务,所以秦法中对这些人的处理方式的首选是罚钱。

如果数额比较大的,就盗贼变成刑徒,去服徭役,帮国家修理城池,发肤也会有损。如果是团伙作案,数额巨大,那么盗贼才会被处以损害肢体的重罪。比如,偷贡品要罚钱,偷盗桑叶要去服徭役,偷盗别人家的牛马就要发肤有损。

在《法律答问》中,喜大人还记载了许多稀奇古怪的小案子。比如,盗贼逼迫奴婢去偷东西,那么盗贼和奴婢都要被处以发肤有损的罪,不过可以用钱赎。

如果被偷盗的是奴婢的主人,还要及时归还主人财物。不过,如果奴婢的父母是主人的家生奴才,和主人一同居住,偷盗的奴婢就不算盗主。

除此之外,在《法律答问》中,喜大人还记载了分赃的处理方式。如果二人分赃,数额较低,就只罚金或者给县里提供一个盾牌。

如果是窃贼故意把所盗财物放在无辜的人家里,那喜大人也不会冤枉好人,不知贼赃而用之的无罪,而知情不报的才要被处以守赃之罪,查封财产。

另外,《法律答问》中,还记载了关于盗窃之罪连坐的处理方式,给了秦法一个清白。在秦昭王到秦王政年间,对于连坐法并没有那么严重,除非犯人的亲属参与了犯罪过程,否则是不会有任何惩罚的。

比如有工匠偷盗,他的同事如果没参与偷盗那就是无罪的。如果是生父偷儿子的东西,不算偷盗,而父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那么父亲才算偷窃。

更有意思的是,《法律答问》中还出现了一个神奇的盗贼,这个盗贼竟然偷走了主人家的衣服换成了布和钱给物主。

最终,喜大人将布和钱给了物主,但是衣服归了盗贼,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盗贼应该只是帮着卖东西的人,只是被碰瓷了。

在盗窃这一部分,《法律答问》可以和《封诊式》结合着看,因为《封诊式》中记载的具体案例基本都和告发自首有关,所盗之物也都是钱物和牛马,和《法律答问》中记载的案件互为补充。

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原来秦法并没有我们想的那样严苛,甚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秦法更注重将罪犯变成劳动力,在这一点上,绝对是春秋战国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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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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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作品《轻松读三国》、《戒定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