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这起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刘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即本案的原告刘悦贤以及被告刘悦涛、刘悦鹏、刘悦丹、刘悦聪。王女士于1990年去世,刘先生于2005年离世,遗留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原、被告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 诉讼请求
- 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刘先生遗留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并要求二号房屋由原告继承。
-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事实依据
- 刘先生与王女士除原、被告外无其他子女,且双方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涉案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系刘先生生前取得,应为其遗产。
三、被告辩称
1. 刘悦涛辩称
- 认可原告所述的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及房屋坐落等事实。
- 提出二号房屋购买时自己交了两间平房,在分割该房屋时应予以考虑。
- 称父亲瘫痪五年期间,自己对其照顾较多,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与刘悦鹏照顾时间较长,主张在继承遗产时应多分。
2. 刘悦鹏辩称
- 认可相关基本事实。
- 称父亲生前曾开家庭会议,将二号房屋赠与自己,其他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只是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以二号房屋应属于自己。
3. 刘悦丹辩称
- 认可被继承人相关情况及房屋信息。
- 同意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但不同意二号房屋由原告继承,主张依法继承该房屋,并认为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
4. 刘悦聪辩称
- 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刘先生与王女士育有五个子女,王女士于1990年12月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先生于2005年11月1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2. 房屋产权登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私房。
3. 赡养及其他争议情况:
- 刘悦涛称在父亲分配二号房屋时自己交了两间平房,且在父亲病重五年间与刘悦鹏照顾时间长。原告则表示刘先生生病出院后分别在刘悦涛、刘悦鹏处居住过,后来回到一号房屋居住,由保姆和刘悦涛陪伴,自己因距离远去得少。刘悦丹称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
- 刘悦鹏称刘先生生前将二号房屋赠与自己,但未提供可信证据。
- 刘悦聪未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五、裁判结果
1. 刘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刘悦贤,被告刘悦涛、刘悦聪、刘悦鹏、刘悦丹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五分之一份额。
2. 刘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原告刘悦贤,被告刘悦涛、刘悦聪、刘悦鹏、刘悦丹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五分之一份额。
3. 驳回原告刘悦贤、被告刘悦涛、刘悦鹏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主要围绕遗产的范围界定、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以及各继承人是否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展开。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涉案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且系其生前取得,在无其他特殊情形下,应认定为刘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女士去世后,其中一半份额属于刘先生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王女士的遗产由刘先生及五个子女等额继承。刘先生去世后,其遗留的包括其自身份额及从王女士处继承所得的份额共同构成其遗产,由五个子女继承。
其次,对于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要求二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持。虽然刘悦涛称自己在二号房屋分配时有投入且对父亲照顾较多,刘悦鹏称父亲生前有赠与行为,但均未能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法定情形时,法院按照均等份额分配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处理此类房产继承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至关重要。各继承人若主张特殊的继承权益,如多分遗产或特定房屋的单独继承,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定继承中平等、公平分配遗产的原则,维护了各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形下的平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