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孙子女要求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以赡养为由反对

房产靳双权啊 2024-12-04 02:37:5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次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多个人物关系与复杂的家庭财产状况。孙启文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进行遗产分割,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责任。被告为陈宇峰、陈宇杰、陈宇辉,第三人是孙悦达。

二、人物关系与案件经过

(一)家庭人物关系

案外人陈海鹏(已于 2010 年去世)与被继承人张雅英(于 2019 年去世)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陈宇辉、陈宇杰、陈宇涛、陈宇峰。其中,陈宇涛于 2014 年去世,而孙启文是陈宇涛之子。孙悦达与陈宇涛系夫妻关系。

(二)房屋产权及相关诉讼历史

陈海鹏曾通过成本价购得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此前,孙启文曾起诉被告陈宇峰及第三人陈宇杰、陈宇辉、孙悦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陈宇峰需协助孙启文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孙启文名下,并驳回孙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宇峰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陈宇峰、陈宇辉、陈宇杰起诉孙悦达、孙启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登记在孙悦达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归孙悦达所有;孙悦达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各给付陈宇峰、陈宇辉、陈宇杰每人房屋折价款 110,000 元;双方就被继承人陈宇涛的遗产继承问题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诉讼请求与答辩

1. 原告孙启文诉讼请求

- 主张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要求被告给付 45 万元以及该房屋使用至今的租金(每月 3000 元,共三年,按四分之一份额计算)。

- 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为,自己作为陈宇涛之子,有权依法继承张雅英的遗产,因为被继承人张雅英生前未订立遗嘱。

2. 被告陈宇峰、陈宇杰、陈宇辉答辩

-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称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产,原告主张分割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强调被继承人生前原告并未尽抚养义务,不应分割遗产。

- 表示三被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继承全部遗产。

- 称名下的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并未出租也未产生租金收益,原告主张分割涉案房屋租金无事实依据。

3. 第三人孙悦达述称

- 同意原告的意见,若法院审查有第三人份额则归孙启文所有,若无则同孙启文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法院再次确认了陈海鹏与张雅英的夫妻关系以及子女情况,包括陈宇辉、陈宇杰、陈宇涛(已去世)、陈宇峰,以及孙悦达与陈宇涛的夫妻关系和他们育有孙启文这一事实。

2. 查明陈海鹏购得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并取得产权证书的事实。

3. 对之前相关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调解结果予以认定,包括孙启文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和陈宇峰等人的法定继承纠纷调解结果。

4. 2011 年 9 月 16 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表明,陈海鹏去世后,其子女均放弃对其遗产继承权,陈海鹏的遗产由其配偶张雅英继承。

5.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宇峰、陈宇辉、陈宇杰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张雅英老人由他们三人赡养,但孙启文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邻居的传来证据无证明力。

6. 经孙启文申请,法院对北京市大兴区一号住宅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司法评估,确定其在 2022 年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为 153.98 万元。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屋由陈宇峰、陈宇辉、陈宇杰共同继承,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陈宇峰、陈宇辉、陈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启文房屋折价款384,95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在本案中,案涉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系陈海鹏与张雅英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海鹏去世后,其子女本均有权继承该房屋份额,但根据公证书,陈宇峰、陈宇辉、陈宇杰、陈宇涛均放弃继承,陈海鹏的遗产全部由张雅英继承。此后,陈宇涛先于张雅英去世,孙启文作为陈宇涛之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二)房屋分割与折价款计算

由于陈宇峰、陈宇辉、陈宇杰表示愿意该房屋为共有且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而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 153.98 万元。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计算,孙启文应继承的份额价值为房屋总价的四分之一,即 153.98 万元÷ 4 = 384,950 元。法院据此判决陈宇峰、陈宇辉、陈宇杰共同继承房屋并按此金额给付孙启文房屋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

(三)租金主张未获支持原因

对于孙启文要求分割该房屋使用至今租金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实际出租以及出租租金数额,同时考虑到作为共有人各方都有权实际使用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对于租金等收益性财产的分割,主张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存在及具体数额,法院难以支持其诉求。

(四)被告多分遗产主张未被采纳

陈宇峰、陈宇辉、陈宇杰虽主张因对被继承人尽到全部赡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应多分遗产,但提供的证据不足。在法律实践中,主张多分遗产需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在赡养被继承人过程中的突出贡献或其他符合多分遗产的法定情形,如缺乏此类证据,法院难以支持其多分遗产的诉求。

综上所述,本案件法院的裁判结果依据充分的法律规定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具有典型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公正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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