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仲裁协议提出仲裁请求,会有哪些后果?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2:03:58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某项仲裁请求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对此,被申请人应如何处理?仲裁机构若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作出裁决,会有哪些后果?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以下称《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制作影片,所有制作费由甲提供,乙按照甲的剧本拍摄制作影片,制作完成后由甲审核确认成片质量。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通过仲裁解决。《委托制作合同》中对发行事宜未作任何约定。影片后期制作阶段,甲与乙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甲委托乙处理影片发行工作,甲向乙支付服务费。

履行

双方发生争议,甲提出仲裁申请,第一项请求为要求乙交付成片,第二项请求为要求乙完成影片发行。

争议

乙认为,甲提出的第一项请求系因《委托制作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纠纷,根据《委托制作合同》的仲裁条款,该请求属于仲裁裁决的范围。对于第二项请求,因双方以口头形式成立委托发行合同,尽管处理的是同一影片的不同事务,但合同性质不同。委托制作合同是承揽合同性质,而委托发行合同是委托合同性质。委托发行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一方面,委托发行合同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双方也未达成仲裁协议;另一方面,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的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形式。双方之间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即便包含仲裁条款也无效。甲认为,委托发行合同是《委托制作合同》的补充协议,《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委托发行合同依然有效。

问题

第一,对于超出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请求,乙应如何处理?

第二,超出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会有哪些后果?

评析

首先,在仲裁庭审前,乙应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表达对仲裁请求超出仲裁协议的否定意见。有些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中对其按管辖权异议处理。收到异议后,仲裁机构会对乙的异议予以处理,作出相关决定。

其次,《委托制作合同》约定对于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系对仲裁事项的概括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如甲的仲裁请求属于前述条款所列事项,则属于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如超出前述范围,则不属于仲裁事项。本文认为,《委托制作合同》未对发行事务作任何约定,双方约定由乙代为处理影片发行事务,甲向乙支付发行服务费,并非对已有合同条款的变更,而是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超出前述条款所列事项,应不属于仲裁约定的仲裁事项。

再次,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约定范围是法定撤销事由之一。

第四,视裁决事项之间的关系不同,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导致仲裁裁决的撤销可分为两种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若超裁事项与其他裁决事项可分,则撤销超裁事项,若不可分,则撤销仲裁裁决。

第五,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作出的裁决事项,在执行阶段,被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情形,则裁决事项失去强制执行力。

第六,如因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作出裁决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审理的人民法院拟支持申请的,应向辖区内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的决定权,由高级人民法院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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